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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解读丨提升能源治理效能 加强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5-03-20 15:07

张京

  早在2015年,信用相关规定就已进入能源行业部门规章中,目前已有近20项以上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了能源行业的相关信用要求,其余信用相关要求则散见于各类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法律层级较低。

  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在能源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统筹深化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能源法》对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显得十分必要。

  未来,建议从以下4个方面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制定进一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细则,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统筹全国能源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横向上,《能源法》规制的范围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电力、氢能等多种能源领域,故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也应当根据《能源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而有所拓展,尤其应针对能源市场化改革较为深入的领域进行重点部署。在纵向上,国家提出要“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因此信用体系建设也应当在兼顾“全国统一”和“地方特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各方面的范围、标准、目标和任务。

  全面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记录。能源行业信用记录可以按照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并持续优化信用数据质量。在信用主体上,除了实现对能源企业的全覆盖外,还可以拓展到相关重点人群。在信息类别上,应根据《能源法》的要求对能源行业所有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梳理和归集,并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在区域上,可以结合当前全国各地区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按照“共性+特性”的原则,逐步对能源各领域市场性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明确,为建设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打好基础。

  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在信息系统方面,对内依托能源信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多个应用子系统或功能模块,聚焦各级监管业务需求提供自主调用、灵活配置的标准化技术工具;对外优化升级“信用能源”网站等信用服务端,不断提升平台网站对信用工作的支撑能力和服务效率。在信用监管方面,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覆盖面不断拓展至煤炭、油气等其他能源监管领域,为优化以信用为基础的能源监管机制提供支撑。在对外应用方面,加快探索能源公共信用数据授权运营,通过组建信用数据实验室、建设公共信用社会化应用产品池等方式,建立与能源行业协会、能源交易机构、大型能源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合作模式,推进能源公共信用数据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

  着力规范能源企业信用合规与履约行为。能源行业属于自然垄断与市场竞争并存的特殊市场结构,故而《能源法》中对能源企业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公平开放等方面的合规义务进行了重点明确,建议编制能源企业信用合规建设指南,利用“信用能源”网站开展提示服务,鼓励和引导能源企业从多方面加强信用合规建设。同时,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合同协议为约束的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建议加强对能源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监测与防控,重点开展能源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共享与监测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作者单位:北京吴氏三维信用评价中心)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