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雷亚飞: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

来源: 《中国电力报》 时间: 2023-03-14 11:21

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

——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油海南分公司陵水—崖城作业公司工程师雷亚飞

中国能源新闻网记者 曲艺

  当前,海洋油气成为重要能源增长极,如何进一步挖掘海洋油气的潜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油海南分公司陵水—崖城作业公司资深工程师雷亚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建设海洋强国、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的大背景下,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势在必行。

  中能传媒:目前,涉及探矿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雷亚飞: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7号文”)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三个方面。7号文第七条规定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根据这一规定,意味着到2025~2027年,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面积将缩减为现矿权面积的75%;并在此后,每次探矿权到期延续登记,仍将继续缩减。

  中能传媒:在您看来,探矿权缩减将产生哪些影响?

  雷亚飞:中国海油以中国海域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为主业。根据中国海油“十四五”发展规划,到2025年,渤海海域上产4000万吨、南海东部上产2000万吨、南海西部上产2000万立方米。随着勘探开发程度逐步提高,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已经存在极大挑战,并且需要探矿权、政策、人力、技术等诸多保障,而探矿权是最重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只能在“探矿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缩减了探矿权,就等于缩减了“地盘”,减少了可供勘探开发的面积。在此形势下,对海域探矿权面积缩减25%,极大可能制约中国海域油气产量目标的实现,进而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号文规定,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缩减探矿权勘查面积的25%,同时签订矿权出让合同。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探矿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勘查,鼓励探矿权人积极进行勘查投入。而油气勘探是一个周期较长的持续性的工作,5年的探矿权有效期不足以支撑一个新区进行地震资料采集部署、详细资源勘查等工作,不利于充分挖掘油气资源。因此,会造成矿区退减方案评价工作不够充分、退减方案不合理的情形。

  中能传媒:对于优化探矿权,您有何具体建议?

  雷亚飞:一是建议国家设立海洋油气资源保障基地,不受探矿权延续缩减限制。近年来,在国内新增石油产量中,海域的贡献占全国总增量的60%以上,海洋油气产量增长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海洋油气资源主要富集在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海域,建议在这些海域有针对性地设立国家油气资源保障基地,不受矿权持有期限制,匹配设置中长期储产量规划目标,持续研究和投入,为油气储产量增长提供矿权保障。

  二是建议将受限海域设置为“特殊海域”,不受矿权延续缩减限制。针对海域特殊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议将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受限的海域,尤其多年无法实施有效作业的地区设置为“特殊海域”,享有探矿权延续登记不缩减的保护政策,可长期持有,并享有探矿权费用优惠,有助于矿业权人长期、持续开展作业方式和设施设备技术攻关(如水下采油树等),最终实现勘探开发受限区油气资源。

  三是建议允许油气矿业权人在采矿权内开展立体勘探,实现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根据目前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矿业权人在采矿权内只能开采证载标明的特定矿产资源,不利于在立体空间上进行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建议允许石油企业在采矿权内勘探开发同类矿产资源。

  四是建议探矿权管理要与国家油气发展规划方案密切结合。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油气行业“七年行动计划”方案、油气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对油气储产量目标提出了要求,建议探矿权管理要与既定规划方案密切结合,以达到推动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促进油气储产量增长的目的。

责任编辑:周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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