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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合作应鼓励利益方多元化合作模式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克昌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 记者 徐秋玲
中国电力报:我听说,今年为提“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发展的建议,两会前,您还亲率中国工程院能源革命咨询项目调研组前往我国石油和煤炭企业较早“走出去”的阿联酋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进行调研。实地走访这些“一带一路”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让您对“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现状有哪些新的认识?
谢克昌:我感触比较深的有两点,一是资源丰富、成效显著。“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油气剩余探明储量分别为1338亿吨、155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剩余探明总储量的57%、78%。目前,我国已建成中亚天然气管道A、B、C线,中哈原油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中缅油气管道,原油输送能力达到3500万吨/年,天然气输送能力达到670亿立方米/年。二是能源合作方式多样。我国能源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优势,从最初的设备供货到目前的EP(设计—采购)、EPC(设计—采购—建设)、IPP(独立电站)、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购、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电力报: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谢克昌:有四大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地缘政治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多为大国博弈之地,有些地方还有潜在的地源政治风险。像沿线的中亚、南亚以及中东地区的安保能力有限,其油气管道、海上运输船舶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二是社会人文环境差异风险。如果不能深入了解东道主国家的文化,就会遇到很多挑战。像在印尼南苏电厂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干扰、罢工等现象。三是汇率波动风险。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债权)与负债(或债务)会由于汇率波动而引起价值涨跌。四是技术标准衔接问题。应避免再次出现缅甸密松水电项目被临时叫停的事故。
中国电力报:针对上述问题,您提出了哪些建议?
谢克昌:“一带一路”事关国家全局,针对“一带一路”的能源合作,我提出了6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区域对话协商机制。以开放合作、和谐包容、市场运作、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已有的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亚经济联盟等多边合作机制的桥梁、纽带作用,特别是要以上海合作组织为依托,加强能源合作战略沟通与政策对话,在通关便利、口岸合作、检验检疫、标准化、能源数据与物流信息共享、基础设施投资支持等领域通过磋商、谈判,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协调各方利益,以“科学开发利用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区域共同发展”为契合点开展能源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同时,要积极加入《能源宪章条约》,明确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做好国别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
第三,注重风险对冲,形成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 一是利用好保险手段,二是做好风险分析预判与应对。
第四,鼓励利益方多元化的合作模式。过去10年的统计表明,我国企业多数项目遭受“不公正待遇”背后不可忽视“一股独大”。这也是我国项目遭遇风险的最大问题。应该鼓励项目利益方多元化合作,尤其是欧美国家相关领域跨国企业的参与,可有效防御和化解相关风险。
第五,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第六,注重技术标准衔接与推广。按照《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要求,我国企业要利用好“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合作和交流机制,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立足我国已有标准体系,参与区域合作规则的制定,以及协助有关国家完善其标准体系,助力国际产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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