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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系列专家解读第六篇——
国企改革意见是新电改总纲领
专访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部门主任、电力经济运行分析专家薛静
中电新闻网 记者 余娜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在新一轮国企改革进程中,作为国企大潮中的生力军,电力行业如何推进?怎样才能抓住机遇,独占鳌头?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今天,本网刊发记者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部门主任、电力经济运行分析专家薛静的专访文章。
记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您认为最大的亮点有哪些?
薛静:第一个亮点是《意见》给电改指明了方向。首先,我认为《意见》出台的时间特别好。新一轮电改涉及到很多内容,但是,电力企业体制这一关键问题在九号文件中并没有体现出来,而《意见》作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纲领性文件却明确体现出来了。因此,对电改而言,《意见》为电力改革涉及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指出了一个大方向,做了准确定位。特别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发电和电网企业而言,如何改革,怎么改,都在《意见》中做了很好的阐述。
第二个亮点是《意见》提出了央企业务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定位。新一轮电改中这一问题确实存在。当前,发电企业尤其是电网企业正积极参与售电环节。那么,电网企业应如何定位?它承担着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安全的重大职责,特别是电网输电环节。从这一角度来看,它具备公共事业的职责,但电改后又有面向市场进行竞争的属性。《意见》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还明确了可以对国有企业的不同属性核心业务进行分解、设立不同板块,这就很好地解答了我们一直困惑的问题。
如电网公司,九号文明确了其保有输电职能,配电业务目前尚处于“灰色地带”,即存量部分还在电网公司,如何安全配电运行很重要;但增量部分可以多元化投入,这意味着配电市场的竞争特性逐步增强。从稳步过渡和安全供电角度看,电网公司还应该保留存量售电业务,另外交易后的电价结算这一过程中还涉及巨量金融及其增值业务,存量客户还有信息服务和大数据分析业务。电网公司的这些业务本质上是关联业务。如果这些业务混和一起,容易给社会产生“本次电改没有实质进展”的模糊概念。根据《意见》精神,电网公司上述核心业务可以根据各自属性形成不同的板块,并分别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盈利目标要求,相信中央发电企业也应该这样,这就给本次电改的体制问题描绘了十分清晰的蓝图。
第三个亮点是《意见》提出了国有企业可退可进。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分商业类的和公益类两部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电力行业企业(主要指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95%都是各级国企控股。那么,这些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允许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出市场?这点在此次《意见》中也已明确。随着电改实施和逐步深化,市场竞争加剧,电力企业的经营效益会逐步分化,有些具备强大的战略规划和市场运作统筹能力,通过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市场资源,将形成最优化的电力市场竞争主体和竞争能力,实现最大化的利润。
本次电改,是在能源革命背景下展开的。能源革命之一是能源供给革命,其主要任务就是能源供应能力的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仍需要清洁发展煤电,但它已经不再是保障整个电力供应的全部能力了,一部分作为基本负荷,一部分就要为新能源、清洁能源的供应作保障,也就是说,它的调峰作用将越来越大。调峰意味着企业生产运行、交易与作为基本负荷是完全不同的,这必然会出现一部分不适应的企业,怎么办?《意见》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即国有企业可进可退。退出市场,也要有规范的退出机制。
记者:您认为国企改革与电改的关系是什么?
薛静:《意见》虽然并未提及电力体制改革,但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确实是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的指导方向,是体制改革的指导方向。电改9号文件主要讲的是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它与电改5号文件最大的不同点是没有具体涉及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怎么改,应以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作为总方向。因此,这一文件又是我们体制改革的总纲领。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而言,电力企业具备其电力特性,而其他企业也都会遇到同样的难题。如何在遵循市场化建设中进行电力改革,应按照我们的9号文件精神。而电改9号文件和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结合起来,就是我们电力行业发展与改革的总纲领。
记者:有观点认为,能源企业将站在此次混合改革的前列,您怎样解读?
薛静:能源行业混改的步伐一定会加快推进。能源革命主要分两部分,即消费革命和供应革命。在供应革命中,我们要让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提上去,特别是分布式能源比例要上去,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一定会逐步融入社会资本。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发电将拥有电力交易优先权,为了保障稳定供应,他们必然会通过企业联盟进行资本运作将集中发电部分组合起来,相信这一局面会在地方层面的发电企业中最先出现。显然,这一发展过程不是突变的,而是自然渐变形成的。以上是从分布式能源领域来分析。
对于中央发电集团来说,下一步即将逐渐形成适应地方竞争市场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增加市场优势之一就是要为电力用户做好服务,显然这方面发电企业并不内行,但可以引进多元化市场力量。
对于电网企业而言,国家刚刚出台了《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我认为作为骨干输电网而言,必须要由国家控股的中央企业来控股建设,这是国家安全需要。配电网建设,形成了几个层级,如中心城市、城镇、农村电网、无电县等,各自建设的中心任务不同,而且还要为新能源接入、微电网接入做准备。很明显,在这些任务中,有些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如配套城镇化建设的配电网,完全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入股;微电网部分,更是可以与民间资本相结合,以加快分布式能源发展步伐,这样,全国电网建设投资来源渠道得到了很大拓展。
对于电力用户而言,随着电改逐步落地,用电侧部分的民营企业(能源电力服务企业)可能会大幅度进入。当前确实也存在一些节能公司、电力需求侧公司、电力设备制造公司在积极介入。这部分领域的社会资本比例较大,将作为新生力量加入电改后的电力行业大家庭中。
因此,无论是从发电、电网还是用电侧角度而言,整个电力行业的企业成分将逐渐多元化。需要注意的是,要实现这一过程,不是国家让你“进”你就能“进”,一定是循循渐进、逐步培育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并不赞成能源行业是此轮混改急先锋的说法。
记者:在《意见》中,国企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也是中央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对此,您如何解读?
薛静:从投融资角度而言,国有企业体能普遍较大,它的上市对股市影响较大。但是股市需要正确引导,在正确引导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国有企业上市后,从资本市场获取再发展的资本,这是方向。既然是上市公司,它就会接受证券、投资领域的监管,财务、成本、利润、高管工资等各方面都要求透明化,这等于对国有企业多了一道社会监管机制。
但是对于央企类型的电网、发电公司,是否能马上上市,我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观察,至少应与电改的实施结合起来。不过可喜的是当前电网、发电企业中已经有了一批优质资产作为子公司或者专业领域的公司上市了。在资本市场大海中,它们学会了游泳,培养了一批运动员,甚至还有了教练员,这有利于集团公司下一步逐步规范化上市。
如果电网公司或发电公司整体上市,会不会将优质和劣质资产都放进去,还是部分放进去?当前已经上市的子公司是全部装进去还是单独分开?财务报表是并表还是分开核算?到目前为止,以上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原则,我认为这都需要《意见》出台配套文件进行解答。
记者:《意见》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能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进行转变。对此,您怎么看?
薛静:我认为这个方向是对的。管人会遏制市场活力。《意见》提及的坚持增强活力,强化监管,其实是一把双刃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强化监管,监管哪里?
我认为要落实党管干部问题,按党的要求严明纪律,管理和监督企业领导。对企业管理应该重在资产管理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规范化。在上述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让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市场中按属性定位划分,明确核心业务任务目标,增强企业活力和经营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做到该放就放,该强化就强化。
(注:本文涉及的专家观点仅代表专家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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