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电网》杂志 时间:2021-03-26 11:26
更好保障党员权利
激发党员奋斗热情
文_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龚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刊特邀相关专家对修订后的条例作出解读。
保障党员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我们党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进一步畅通党员行使党员权利的渠道,为新发展阶段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的热情。
深刻理解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
中国共产党是高度重视党员权利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为了把党章的这一规定落到实处,1995年,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2004年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条例》的着眼点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组织的教育引导,党员权利的内涵不断丰富,党员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强化了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但在保障党员权利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进一步规范党员行使权利的渠道、载体和保障措施,如何教育引导党员积极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及时修订《条例》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党员权利提出的明确要求,明确和细化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充实和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重申和严明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修订后的《条例》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发党员干部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凝聚全党的智慧力量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对2004年《条例》作出修订。《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目的,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条例》第二条强调,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重要规定从根本目的上规定了党保障党员权利的目标要求,对于广大党员完整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了党员拥有的8个方面13项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2条,其中,第二章包括13条,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为13项权利,这些党员权利的名称分别是: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党员权利的名称、具体内容以及权利边界,这样不仅有利于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有利于党组织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
《条例》要求党员既主动行使权利又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世界上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条例》明确,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是对党应尽的责任,不行使党员权利或者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是没有尽到一个党员的责任。因此,每一位共产党人,都要增强党的观念和党员主体意识,既要积极主动行使党员权利,全心全意相信和依靠组织,向党组织讲真心话,又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融合起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在新发展阶段,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更加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格遵照党章党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各项权利。
系统把握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
党组织是党员的“娘家”,是党员的依靠和主心骨。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离不开党组织切实有效的保障。保障是《条例》中的高频词,也是制定和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修订后的《条例》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在第三章中规定了20项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措施,将保障党员权利融入加强党的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了全面系统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体系。
2004年《条例》采取的是一项措施保障一项权利的规定形式,这次修订全面集成了新时代以来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出台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举措,实现了全面整体保障党员权利的修订意图。在《条例》中,有一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可以保障多项党员权利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一条强调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目的是保障党员党内知情权、党内监督权等多项权利。在《条例》中,也有一项党员权利通过多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来系统加以保障的规定。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等多项措施都用来保障党员监督权。之所以做这样的修订,目的就在于使规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有利于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践发展和新发展阶段党员权利保障的工作需要,汲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制度建设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增加了一大批新的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和宽容党员探索创新,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第三十一条规定,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要注意听取党员意见等。这些新的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
此外,为了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条例》立足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十分注重将党章党规的相关规定衔接贯穿起来,十分注意把握与党内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这样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更有利于全面系统地保障党员权利。
全面压实党员权利的保障职责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修订后的《条例》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明确各级党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强调要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经常开展党员教育,引导党员既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又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将党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第四十一条规定,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责任,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通过严格执纪问责将党员权利保障规定落到实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党组织工作部门和基层党员的责任,党组织工作部门要发挥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能作用,基层党组织要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党员权利保障到位。修订后的《条例》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上走在前、作表率,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努力在全党营造有利于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和同志意识,把同志当亲人,带头尊重党员同志,带头保障党员权利,努力在保障党员权利上走在前、作表率,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明确保障党员权利的违纪责任。没有严格的执纪问责,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口号。要是离开了严明纪律要求,离开了严肃责任追究,党员权利保障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将党员权利保障到位,《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列明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列明了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情形,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和追责问责方式。其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种情形,强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党章党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问责。通过这些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党员权利落到实处,引导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更好保障党员权利,
激发广大党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的热情。
通过这些具体明确的责任规定,确保党员权利
落到实处,引导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责任编辑:周小博 投稿邮箱:网上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