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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供电营业管理制度丨维护人民群众用电权益和市场公平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4-03-2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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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取消部分贴费收取。《规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删除原《规则》规定“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能表保证金。供电企业对存入保证金的用户出具保证金凭证,用户应妥为保存”条款。从政策上取消了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计量装置费用,减轻人民群众用电负担。

  明确故障换表费用收取标准。《规则》将原《规则》规定的“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改为“如因用户原因引起的,用户应当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其他原因引起的,供电企业应当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在原《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户仅在由自身原因引起的计量装置故障时承担修理费用,维护用户权益。

  提升用户用电便利度。《规则》删除原《规则》“因用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中止供电”要求,便利农业生产等周期性用电用户权益。

  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约束。《规则》第八十三条将校表周期由原《规则》7天调整为5天,将“校表有疑义时可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调整为“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供电企业差错认定提出更加严厉的约束。

  进一步规范计量误差和故障的退补方式。《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计量超差退补时间包括可以确定(新增)和无法确定两种情形,不再为“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的“一刀切”方式,体现了公平公正。

  更加突出民事主体合同关系。《规则》第八十四条将用户的缴费期限和方式由“供电企业规定的”修订为“双方约定的”,强调电费收取方式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约定,体现平等合同关系。

  放宽售电合同条款限制。《规则》第九十二条删除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具体条款。取消并网合同的条款格式限制,将厂网关系还原至购售电合同关系。(作者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