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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供电营业管理制度丨夯实制度保障 维护供受电权益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4-03-27 14:03

杨晓东

  明晰用电管理规范维护稳定供电秩序。《规则》第六十六条明确“用户受电侧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动”,进一步明确了用户接入的基础技术标准,有利于电网供电可靠性的提升。《规则》第三十五条则是对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需予以销户的具体处理流程进行明晰。

  《规则》还进一步对违约用电的处置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例如第一百零四条优化了违约使用电费计算方式,把原“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承担补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修改为“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缴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基于供用电双方平等的角度,利用供用电合同的法律效力,让用户更容易理解及明晰违约使用的电费收取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争议。

  确保事故及中止供电处置流程“有依有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用户受电侧事故处理流程。例如第六十五条增加用户发生用电事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供电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消了供电企业在7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通过地方政府部门的介入,提升用电事故的处理效率,让用户受电侧事故处理有据可依。同时《规则》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一步明晰了事故责任主体。

  同时,《规则》规范了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的情形,例如第六十九条删除原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的8种情况,修改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的8种情况”,并明晰拖欠电费的定义为逾期未缴付电费超过30日,经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付的。其次,《规则》第七十条进一步明晰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除因故需要中止供电和可以立即中止供电的情形外,应当遵循的流程包括:在停电前3至7日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当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上述内容充分明晰了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程序流程,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知悉可能被中止供电的权利,提升中止供电处理规范性。(作者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