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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丨充分提升省间交易灵活性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4-01-03 14:14

——访睿博能源智库(RAP)中国项目研究员高

中国电力报记者 余璇

  随着能源转型的不断深化及电力资源的多样化,确保系统供电安全变得更加复杂。如何通过调动省间电力交易灵活性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省间电力交易应如何进一步优化?对此,中能传媒记者专访了睿博能源智库(RAP)中国项目研究员高

  中能传媒:省间电力交易是电力供需平衡调节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间交易市场存在哪些问题与挑战?

  高驰目前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省间电力交易主要由省间现货市场和间中长期市场构成。

  在省间中长期交易方面,电量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交易,并预先分配到更小的时间单位上(如季度或月度),且实际输送的电量必须满足合同签订的电量,出现偏差就会受到偏差考核,需要缴纳额外罚金。即便目前中长期合同的执行允许不同的分解方式,且可以通过跨省跨区合同交易来出售月度及月内的发电权和用电权,但交易过程仍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换言之,这种较粗时间颗粒的调整方式不足以支持系统的短期(例如小时级)灵活性。

  省间中长期物理合同的刚性约束和提前签订会放大各地对本省电力安全的顾虑,从而导致原本可以跨省利用的资源由于过分谨慎的安全考量被留在了本省。站在调度侧的角度来看,调度部门必须在年初时作出决定,是否批准未来3个月的外送电量,且一旦作出决定,物理合同的刚性执行意味着这些电量会根据合同锁定的电量被送至省外。届时,哪怕本省电力供需形势紧张,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电量把电送出去。

  矛盾的是,物理执行中长期合同的初衷主要是通过事先确保调度电量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然而这一设置却会导致系统更为僵化,稀释系统的灵活性。灵活性资源的要求在于能够为系统提供即时的服务,而中长期按年度签约而后预先分解电量的做法不仅没有办法在灵活性上为系统作出贡献,还会挤占原本可以用于支持系统灵活性的资源,限制间的灵活性资源余缺共济。

  目前,一些调度中心已经认识到了物理执行的中长期合同对系统灵活性的制约,并希望通过行政手段为调度注入灵活性。南方电网区域的《南方区域跨省(区)应急调度暂行规则》提出为了保供电、保消纳,调度中心可以通过应急调度的手段调整跨省跨区日前及日内计划。该规则指出,在实施应急调度时,在“原则上,优先调减已有跨省中长期交易计划”。换言之,这个规则的主旨可以被理解为希望通过行政手段,给目前以中长期为主的省间调度计划增加一些灵活性。

  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方面,很适合增强系统的灵活性与安全性。2022年夏天,由于气候干旱,四川的水电站来水量较预期有很大缺口,导致水电站通过政府间协议送浙江的电量也下降了三四成。为了补充电力缺口,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推动全省外来电“应购尽购”。7月至8月间,浙江省从省间现货市场收购了40亿千瓦时的电量补充电力缺口,从而成功规避了大规模的停电事件。这也直接说明了,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为应对满足尖峰负荷、提升系统灵活性,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目前省现货交易却还有许多困难,尤其表现在省现货市场的交易额度仍然非常小。而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的许多规则延续了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的规则,也就是延续了其“富余”的本质。间的电力调度会优先调度优先发电计划以及其他的中长期合同,而唯有发电和输电容量仍有富余时,才会允许将剩余量放在省现货市场上出售。在中长期电量仍占绝大部分交易电量的当下,这种区别对待会严重挤压省间现货市场的空间。

  其次,与省间中长期交易类似,目前以安全为名的省间贸易壁垒仍然存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中明确指出了“交易节点内部平衡紧张时,节点内部卖方市场主体不得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中卖出电能”。可是何时为“电力平衡是否紧张”目前尚未有公开、透明的标准。

  中能传媒: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省间交易存在的问题?

  高驰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国可以考虑依托目前的区域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已有框架和机构设置,将区域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和省间现货市场融为一体,创造一个类似EIM(电力工程信息模型)的省间实时电能量市场。

  具体而言,一是高频率的市场出清可以直接为系统注入灵活性,让受端可以靠EIM应对无法提前预测的小规模电力缺口。二是经过协商,允许各市场参与区域自主选择,提前预留现货输电容量省间现货市场使用将有助于增加现货交易额度,并打破中长期电量传输的挤占。换言之,正如当前中长期合同大多有“固定的”传输通道和容量,若省间现货市场从其“富余”的性质中更进一步,在各省之间开设间现货专属传输通道,会有助于省间现货市场起到更大的作用。三是自动化的检测流程可以科学、合理地处理各省的安全顾虑,在保证各省自身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参与市场。四是允许发电企业的闲置容量自由参与EIM,可以在增加交易额度的同时打破间的交易壁垒。

  此外,针对我国省间电力交易发展现状,我还有以下两点建议:

  在有省内现货市场(试)运行的省份,间中长期电力交易和优先发电合同应使用金融合同(或称差价合约):调度以现货市场出清结果为准,而中长期金融合同仅作为发用双方对冲风险的工具。脱离了物理合同,不仅可以消解送出省对固定外送电的担忧,也可以解锁更多电量参与省间现货市场。

  放开政府间合同和优先发电合同,允许全部可再生能源直接参与省间现货市场,且严格按照经济调度的模式来管理出清顺序。政府间合同和优先发电合同的价格和调度电量都是预先决定好的,且不参与市场。这类合同虽然为保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此以往不仅会扭曲价格信号,还会扩大计划电价和市场电价之间的窟窿。而关于优先发电,若所有的资源都严格按照经济调度出清,可再生能源由于其边际成本低于其他资源,自然会首先被调度,不需要用行政的方式进行优先发电调度。

  目前许多讨论电力体制改革的视角都是以从上到下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就是强调中央构建新框架、出台新政策来改变现状。然而,从下往上的角度也十分重要:如何从目前的事权划分和利益分配出发,通过在各地区间构建新的利益合作点,让各省有更多原动力来主动支持扩大省间电力交易的范围。

  虽然EIM市场仍无法覆盖一个完整的区域电力市场所带来的全面效益,然而这些建议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在短期就可以实现的渐进式改变,且各省都会因为从中受益而愿意推动进一步的区域市场化改革。从长远来看,这种改变也会使得各省更加依赖外省的电力资源,并自然地助推在未来形成更完整的区域电力市场。当然,关于省间和省内市场的交易时序等诸多问题,在未来区域电力市场逐渐形成的过程中,也都需要得到更深入讨论。

  责任编辑:杨娜

  校对: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