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3-10-23 14:03
能源国际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除传统油气合作外,电力领域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经过10年的深入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更需对“一带一路”电力合作进行客观回顾,总结经验做法,并对新形势进行系统分析研判,推动“一带一路”电力合作不断走深走实。
丰富的合作成效
积极开展绿色电力合作。中国企业在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国家政府和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环保的清洁煤电技术,为相关国家提供了清洁、可靠、安全的电力供应解决方案,帮助当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截至目前,我国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电力项目合作,海外新能源投资装机共计约1910万千瓦,其中风电1370万千瓦,光伏540万千瓦。水电国际业务遍及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建设的海外水电站约320座,总装机容量达到8100万千瓦,占据海外70%以上的水电建设市场份额。自2021年我国承诺不再新建海外煤电以来,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低碳能源投资已经超过传统能源。
能源贸易日益畅通。10年来,作为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和装备制造国,中国企业贡献了全球近70%的光伏产能,风电机组产能占据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中国光伏组件已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光伏组件累计出口额超过2200亿美元,累计出口量超过5.75亿千瓦。风电产品累计出口容量达到1193万千瓦,覆盖49个国家和地区,有力促进了全球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进一步加速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绿色转型进程。
自主核电技术“出海”实现新突破。10年来,以高温气冷堆技术为代表的我国第四代核电技术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核电成为中国高科技和高端制造业走向世界的一张“国家名片”。“华龙一号”海外首堆工程——巴基斯坦卡拉奇项目每年能为当地提供近200亿千瓦时清洁电力,对优化巴基斯坦能源结构、推动实现气候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多个电网旗舰项目陆续落地。10年来,中国企业推动先进输电技术和标准走出国门,巴西美丽山±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项目、希腊克里特岛联网项目、老挝230千伏北部电网项目等重大输电项目为相关国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促进技术创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力互联互通稳步推进。10年来,我国与周边7个国家建有联网线路。2022年总进口电量65.9亿千瓦时,主要来自俄罗斯和缅甸,出口电量26.4亿千瓦时,累计交易电量超过430亿千瓦时,推动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面临的主要挑战
主动谋划策划能力不足,在国际产业链中仍处于中低端环节。美日欧等发达经济体依托先发优势,通过政府援外部门、多边金融机构、银团等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全产业链一揽子解决方案。我国企业海外项目开发以跟随性开发为主,高端咨询引领或者企业主动孵化项目的能力较弱,仅能着眼于后端的施工建设环节,项目整体效益较差。
国际化市场竞争力相对不足,难以适应项目开发需求。目前,我国能源电力企业海外项目决策流程基本仍以水电、火电等传统能源为基础,审批流程复杂耗时,难以适应新能源项目“短平快”的特性,一定程度制约了项目的投资与开发。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海外属地化员工队伍中缺乏系统性掌握当地市场规则的高素质管理人才,且与当地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仍需进一步加强。
顶层设计有待优化,整体统筹有待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各自承担一定职能,各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战略体系和布局缺乏整体统筹,出现政策支持不明确、碎片化,平台建设冠名多、务实少等情况,缺乏区域化、国别化、专业化的战略方案和系统措施,导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易出现执行偏差。
金融机构整体支持力度不足,与国际同业存在一定差距。从融资模式来看,随着全球金融市场动荡放大、部分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加剧,我国采取的“两优”贷款和传统“主权借款+中国建设”模式难以为继,部分重点项目出现“停贷”“断贷”现象。从融资成本来看,受国内监管以及风险管控限制,总体上金融机构在资金用途以及风险管控方面要求较为严格,融资成本偏高。从融资审批流程方面来看,考虑中资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真正实现融资关闭的时间远超项目实际开发时间,较难适应新能源项目“短平快”的特点。
未来的相关建议
进一步加强能源领域多双边合作机制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巩固现有的多边、双边合作机制,继续深化政治互信,落实好已签署的共建文件,拓展电力领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选取与我国双边关系好、能源转型意愿强的国家,推动建立聚焦新能源合作的双边交流机制,提供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新能源建设方案,谋划具有示范意义的新能源合作项目。另一方面,继续拓展“一带一路”电力合作“朋友圈”,吸收更多国家参与电力合作,探索第三方市场合作,采用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推进“一带一路”电力合作。
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将我国企业参与境外新能源项目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工程承包、运营管理等作为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抓手,出台更多引导支持企业做好境外新能源项目合作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大财税、信贷、用汇、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更好把握全球绿色复苏机遇,降低经营负担,增强发展动力,巩固扩大市场份额。
进一步发挥国际一流龙头企业作用。可考虑由经济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强、海外经验丰富的领军企业牵头,其他相关企业参与,集中策划若干个具有战略性、示范性、代表性的“一带一路”旗舰项目,以点带面,提升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的影响力和辐射力。针对新能源系统性强、需要上下游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特点,在国家统筹下,推动我国有关能源企业、金融机构、EPC承包商、装备制造企业以联盟的形式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发挥行业协同作用,避免恶性竞争。
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合作。与国外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企业建立沟通渠道,通过多领域、深层次的技术交流和能力培训,提高当地能源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双方在能源新技术方面的联合研发,共同解决制约新能源规模化发展的卡脖子问题,让技术创新的红利惠及更多国家和人民。(作者/单位:黎岚 傅天伊 曹阳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责任编辑:江蓬新
校对: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