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3-05-18 14:19
摸清问题 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支撑作用
赵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目标,日前,《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通知》提到,利用7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对调节性电源多品种、全方位开展监管,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对我国调节性电源的首次全面普查
提升电力行业发展质量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知》强调,本次综合监管将围绕抽水蓄能、煤电灵活性改造机组、燃气发电、调节性水电、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建设运营开展,全面摸清底数,聚焦规划建设、调度运行、市场交易、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完善落实,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在提升电力系统整体运行效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据悉,此次综合监管是对我国调节性电源的首次全面普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调节性电源类型多样,在投资成本、运行方式、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次综合监管将聚焦三个“怎么样”开展工作。
一是“建的怎么样”。调节性电源布局与当地电力结构和负荷特性密切相关,要重点关注项目是否执行国家规划,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核准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比如,当前各地建设抽水蓄能项目的热情比较高,要通过这次综合监管全面了解各地建设情况,摸清各地需求,为今后发展抽水蓄能提供依据。
二是“用的怎么样”。近年来,我国调节性电源发展迅速,支撑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但局部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地区建设了大量储能项目,实际却被闲置“晒太阳”;部分企业反映调节性电源调用不公平等。此次综合监管,一方面关注调节性电源的实际调节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调节需求;另一方面关注接网服务是否公平,电力调度机构是否按照“三公”原则实施优化调度。
三是“效益怎么样”,调节性电源能否可持续发展,企业投资意愿高不高,主要看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是否盈利,要重点关注调节性电源参与市场交易、落实国家价格政策情况,摸清各类电源的盈利模式,推动完善相关补偿机制,进一步释放各类电源的调节潜力。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化监管手段
《通知》明确了综合监管范围。“所有在建、在运抽水蓄能项目;‘十三五’以来实施灵活性改造、接入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电项目;‘十三五’以来投产、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项目;具有库容日调节及以上调节能力、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2020年1月1日以来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被列入监管重点。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储能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为综合监管对象。
综合监管内容方面,《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
监督项目落实国家有关规划政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调节性电源执行国家规划文件的情况,项目布局、工程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核准文件有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
监管项目实际调用和能力发挥的情况。重点监管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实际调节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调节作用的实际利用情况;电网企业是否提供公平接入服务,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是否按照“三公”原则实施优化调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实现科学优先调用等。
监管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重点监管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有关情况,参与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的情况;市场运营机构是否按照公平无歧视的原则执行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合同签订等相关制度等。
监督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调节性电源及资源电价的形成情况,参与灵活性调节的容量补偿机制情况;燃气发电项目执行天然气发电价格机制;调节性电源及资源项目盈利情况等。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本次综合监管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分启动部署、信息填报、自查摸排、现场监管、问题处置等五个阶段开展相关工作,从5月份开始到11月份结束,时间跨度7个月。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