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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论坛 | 引入专业速裁机制化解售电市场纠纷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3-04-25 14:18

王小菊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特别是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稳步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不仅带来了售电业务的市场繁荣,也带来了大量的纠纷。面对维权问题,笔者建议在电力交易大厅引入专业速裁机制,且畅通用户侧退出渠道,为售电交易的履约纠纷解决提供制度渠道保障。

售电市场纠纷主要集中领域

  当前,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纠纷主要集中在违约解除、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费用分摊等。

  违约解除类纠纷。这是笔者接触到的最为集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后出现的售电公司大面积违约,而导致购售电合同解除。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一系列文件,导致购售电合同的电价计算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带来了用户侧用电成本的变更。在该种情况下,已签订完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合同双方,对于该政策的性质认定出现矛盾。售电公司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协商解决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则认为正常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大部分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上述矛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从而产生了售电合同双方对电价计算标准认定的分歧。

  居间类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居间费用以固定费用或根据电量加成的方式为标准。但因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价的调整政策,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直接导致售电公司利润变化,所以导致部分售电公司和居间人产生纠纷。

  费用分摊纠纷。因为售电公司掌握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的核心信息,用户侧则不能全面掌握和分析专业信息,不能及时了解相应情况,基于售电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合同履约纠纷。

  电价核定基数纠纷。售电行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在售电合同中关于电价标准、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等,很多用户并不会深入了解。在实际商业行为中,电价的定价标准有上网电价、标杆电价、目录电价等。在售电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售电公司利用用户专业知识欠缺,混淆概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用户支付电价超过市场均价等。

建议引入专业速裁机制

  为快速准确解决上述纠纷,建议在电力交易大厅引入专业速裁机制,及时处理售电公司和用户侧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纠纷。

  上述速裁可分为2种形式。第一种,参考劳动纠纷前置仲裁程序,速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出具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第二种,速裁机构也可以调解员身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签订对应纠纷的补充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前置速裁未能解决,不影响合同双方提起司法手段进行救济。

  该项解决办法,与诉前调解、简易程序、劳动案件仲裁前置等制度设立初衷较为类似,且有对应法律法规可参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采用速裁机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规定,由电力交易大厅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可以为民间调解,也可以参考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规定中指出调解人员可以是“具有专门知识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用作电力交易大厅懂得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

  该项具体做法还可以参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鲁高法〔2019〕59号的规定形式: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按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特别程序依法审查确认;(二)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登记立案后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三)协议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后入卷备案。上述前3种情形,由主持达成协议的调解员所在的速裁团队办理,相关司法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当用户和售电公司发生纠纷时,救济途径一般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解决,这种司法解决方式时间相对较长,诉讼成本较高。笔者认为,为了更高效准确解决售电行业纠纷,建议交易大厅建立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先行及时有效解决部分简单纠纷,如果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再由纠纷双方启动合同约定的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上述速裁机制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电力交易大厅相关人员的专业性,也能减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作者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