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事报告(党委中心组学习)》 时间:2025-04-18 22:07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深入贯彻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集中阐述了我国能源工作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充分认识出台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出台能源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成果,是全面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能源法是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大法治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能源发展,创造性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多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全局、 把握大势,从实际出发,在能源安全保障、绿色转型、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新时代能源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国深入推进能源安全新战略,在能源领域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历史性突破,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了美丽中国建设。出台能源法,将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的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能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出台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长期以来却只有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单项法律,缺失基础性、统领性的能源立法。出台能源法,将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转型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新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等系统性、战略性举措纳入法律框架,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为能源单行法制修订提供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助力提升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出台能源法将开启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全球能源体系加速向低碳化、智能化转型,我国能源发展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一系列挑战。在加快能源转型变革重要阶段出台能源法,将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等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纳入国家法律,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提供长效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外部风险挑战、国内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题,有利于加快构建能源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新格局。
二、深刻领会能源法的立法原则
能源法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发展和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能源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源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能源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坚持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是能源法的根本立法原则。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能源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能源就抓住了国家发展和安全的牛鼻子 ;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这些重要论述,贯通历史、现实、未来,蕴含着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能源转型发展的战略谋划,深刻阐释了能源工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坐标和定位。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贯穿于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建设、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等重要制度设计全过程,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把能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人民用能需求已经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能需求、提升用能服务质量效率,是能源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源法始终坚持践行人民至上,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能问题出发,围绕优先保障民生用能,建立完善能源供给保障、能源普遍服务、城乡供能基础设施等相关制度,规定地方政府、能源供应企业等保供义务,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推动能源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始终秉持的重要工作方法。做好新时代能源工作,既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战略定力,又要有“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的行动自觉。能源法紧扣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锚定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目标,将能源安全保障、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改革、科技创新等方面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成果固化为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同时,聚焦能源转型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短板、能源活动相关方权利义务不协调不匹配等痛点堵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弥补短板和缺项,更好满足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
三、准确把握能源法的核心要义
能源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有六个方面内容。
(一)确立能源规划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作出系统安排,明确了健全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将能源规划工作有关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动能源规划更好统筹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全面和重点、整体和局部,发挥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能源法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规划制度。
在规划体系方面,能源法明确了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并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依据与衔接关系,构建了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能源规划体系。
在工作机制方面,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确了不同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强调规划编制要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另外,还明确了能源规划审批发布、评估调整等工作要求,加强了能源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健全能源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能源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能源安全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把能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在总则第一条中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通过确立能源开发利用、储备调节、供应服务、应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的制度体系。
一是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能源法把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能源需求刚性增长的趋势,对各能源品种开发利用各环节作出整体性制度安排。在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的同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开发可替代燃料,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二是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储备调节是调控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引导预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能源法设立了能源储备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动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各有侧重、共同发力的能源安全储备体系。围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能源法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调节能力建设,健全需求侧管理制度,供需协同发力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
三是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能源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别强调,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四是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一般包括预测预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工作。在总结我国电力供需监测预警等制度经验基础上,能源法规定建立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要求对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及有关企业、用能单位分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三)确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我国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能源法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
一是实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制度。能源法确立了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两个目标”制度。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25% 左右、2060年达到80% 以上。将该目标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有力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同时,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消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奠定制度基础。
二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围绕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电源方面,能源法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根据电力系统支撑调节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燃煤发电,推动燃煤发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变。电网方面,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负荷方面,支持开展需求侧管理,规定用户应当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充分挖掘工商业、居民等用户参与系统调节的潜力。储调方面,明确了抽水蓄能的建设原则,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供支撑。
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能源法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目前,绿证已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将绿证制度纳入能源法,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完善能源市场化发展制度体系
近年来,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元主体竞争格局初步形成,需要不断完善能源市场基础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能源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围绕完善能源市场化发展制度体系,能源法主要作出了三方面制度设计。
一是建设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能源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能源交易平台功能,规范能源市场监管制度,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二是完善能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能源法规定能源定价机制要基于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价格调控作用,做好能源价格监测分析和风险防控。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要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维护群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能源法要求区分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构建科学有效、协同联动的能源监管体制机制。规定对自然垄断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防止自然垄断环节经营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规定竞争性环节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经营主体操纵市场,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健全能源科技创新制度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能源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跃期。能源法在第六章对能源科技创新作出专章规定,从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强化创新要素供给等方面确立相关制度,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能源科技创新机制。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引领作用是我国独特优势,能源法规定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凝聚一批多学科、多领域科研人员联合开展攻关,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重大能源工程为开展集成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广阔空间,能源法规定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将推动能源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打通产业化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能源法提出,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储能、能源节约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创新和产业化,并强调以先进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推动能源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多能互补,为以科技创新开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打造能源产业新增长引擎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强化创新要素供给。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能源法明确加强政策、平台、人才支持,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在政策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能源法明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能源法规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合作培养模式,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六)健全能源监管制度体系
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有为善为,以高质量监管保障法律制度、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市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能源法对监管职责、重点和方式作出规定,推动构建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能源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能源监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是能源监管的重要职责,能源法在加强能源开发利用、健全能源储备体系、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压实企业和地方的能源服务和保供等责任。电网、油气管网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是能源监管的重点。能源法规定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管和调控,强化对自然垄断企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任务、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市场交易等方面监管。能源法还重点要求加强管网公平开放监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接入。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协同监管是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的现实需要,能源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法定义务,切实增强监管合力。能源法明确要求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四、以贯彻落实能源法为契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能源法实施的第一年。能源行业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贯彻落实能源法为契机,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能源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奋力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法治思维、法治精神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
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蕴含的战略意图、实践要求,细化实化为具体的发展目标和落实举措。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以法治方式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在能源发展改革实践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当前,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要运用好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宝贵经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体制改革为动力、安全充裕为前提、经济可行为基础,加快建立以非化石能源为供应主体、化石能源为兜底保障、新型电力系统为关键支撑、绿色智慧节约为用能导向的新型能源体系。
(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统筹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
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紧紧围绕能源安全保障与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守牢安全底线的同时,有序实现非化石能源对化石能源的可靠替代。
加快构建能源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落实能源法关于发挥化石能源基础保障作用的要求,有序发展煤炭先进产能,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增储上产力度,加快支撑性调节性电源建设,增强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二是完善能源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机制。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上中下游协同保障能力。建立能源保供长效机制,更好发挥能源保供稳价的“压舱石”作用。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充分调动用户侧资源参与能源系统平衡。三是完善能源储备应急制度。深入实施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提升煤炭供给弹性。推动制修订石油储备条例等法规制度,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能源储备机制。加强能源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研究制定能源应急预案,持续提升能源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能力。
健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一方面,以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机制为关键,持续加强能源绿色供给。依据能源法对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的规定,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开发利用;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积极有序推进抽水蓄能项目规划建设,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推动制定核电管理条例,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强化调节能力规划统筹和建设方案编制,制定“十五五”新型储能实施方案,推动实现新型储能重点应用场景和关键技术创新。加快构建与新型电力系统相适应的配电机制,鼓励发展虚拟电厂等新业态新模式,提升配电环节清洁能源承载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压实地方和重点行业消费绿电的责任。加快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推动重点领域建立绿色用能新机制,推动终端能源消费电、氢等多元清洁替代。推进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绿电需求,加强绿证、绿电、碳交易等机制衔接,加快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好支撑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释放能源发展新动能
持续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大力破除制约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培育发展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把制度优势转化为能源发展动力活力。
持续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一是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顶层设计,制修订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加强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衔接,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2025年要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二是大力支持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落实能源法关于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等要求,制定支持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发展的政策,调动用户侧可调节资源潜力,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增强配电环节活力。深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2025年大型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三是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不断完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X+1+X”市场机制。在国家干线管网运销分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省级管网运销分离。修订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完善管网规划衔接、接入使用、公平开放等政策。
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一是加强能源科技协同创新。建立健全能源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依托重大能源工程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健全央地、政企、校企、院所等协同联动的能源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新模式。二是持续推进能源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示范。推动能源装备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组织开展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综合试点示范,促进能源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三是健全完善能源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化组织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应用,加强能源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氢能、绿色液体燃料等领域标准供给。
(四)以法治建设为引领,不断提升能源治理现代化水平
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将法治贯穿于能源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持续加强和完善能源治理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加强能源法治建设。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深入组织能源法学习宣传,加强培训力度、丰富学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通过官方网站解读、举办宣传活动周等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能源普法宣传活动。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政策制定、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各项工作中,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行动自觉。要以能源法为统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能源法施行为契机,统筹推进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制定、修订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与能源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强化能源规划引领。落实能源法关于能源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制修订程序规定,修订能源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能源规划研究编制、衔接审批、发布实施、评估调整等工作程序。强化能源规划实施和监测评估,推动“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和分领域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在编制“十五五”能源规划及分领域规划时,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系统谋划“十五五”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思路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规划对能源发展的战略导向作用。落实能源法关于各级各类规划衔接关系的规定,扎实做好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确保全国能源发展“一盘棋”。
提升能源监管效能。围绕能源法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开展能源监管配套立法研究,提升能源监管法治化水平。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修订电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聚焦能源市场秩序、民生用能服务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能源法要求,加强能源监管协同,强化能源信用监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持续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准确适用能源法规定的条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踏上新的奋斗征程,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干字当头、奋发有为,奋力书写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