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2-06-15 16:20
2020年,我国提出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2政府工作报告也重点指出,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
对电力行业而言,精准有效地核算电力所蕴含的碳排放,可为碳减排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和机制运作提供重要支撑,并最终关系“双碳”目标能否真正实现。2021年9月,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成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及各地区、各行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等工作,彰显了我国对碳排放数据核算及数据质量的高度重视。
电力行业通常使用电网碳排放因子作为连接电力消费与碳排放量的关键桥梁,其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取值是否准确,直接关系能否精准评估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的碳排放量。省级政府作为我国“双碳”目标的责任主体,也使用碳排放因子对电力相关的碳排放进行统计与核算,其推进碳排放管理主要体现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自评估、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等层面。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指出,调入调出电力的间接碳排放量采用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计算。《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自评估报告编制指南》《省级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均采用省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测算调入调出电力所蕴含的碳排放量,其中《省级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指南》进一步将调入调出电力区分为煤电、气电及非化石能源电力,并根据对应的碳排放因子计算电力蕴含的碳排放量。
当前碳排放核算方法存在局限
当前省级区域碳排放核算方法尚存在以下局限:
一是碳排放因子测算结果更新滞后。在现有规范下,我国不定期发布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中心开展测算工作,最新可得的区域、省级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为2016年值。碳排放因子在2016~2021年间缺乏更新,没有反映电力行业推进碳减排的进度,从而高估了电力消费主体的碳排放量,不利于客观评估碳减排成效及科学推进碳减排工作。
二是跨省区交互电力蕴含的环境价值没有得到准确表达。我国当前测算电网碳排放因子是以电网覆盖范围为界,将电力相关碳排放的来源平摊至全部电量,该碳排放因子乘以外送电力即为其对应的碳排放量。该方法无法区分不同类型送出电力蕴含的环境价值,如高估了云南外送至广东清洁电力的碳排放量,并导致电力消费蕴含的碳排放量等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三是无法追溯不同时间、不同节点企业的电力碳排放情况,无法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的用电特征,因此就无法促进碳市场与电力市场的联动,不利于指导企业在用电侧参与绿电交易。
建立新型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传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难以区分绿色电力,有必要建立新型电力蕴含碳排放的统计核算体系。依托电网企业海量丰富的发用电数据、购售电数据等,基于现有电力交易体系,建立新型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关键是追踪电力来源,区分省区间交互电力的类型,辨识交互电力的环境价值。
环境价值可辨识是指电力可明确为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煤电或气电等类型,进而确定该部分电力对应的碳排放因子。通过剔除环境价值可辨识的外送电量及其所蕴含碳排放,即可获取准确的具有时空特性的省级电网碳排放因子。再通过剔除区域电网内部的省区间电力交互流,即可测算区域电网与外部交互的电力流蕴含碳排放量,获取区域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
电网企业在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平台职能,追踪企业用电来源,助力企业用电碳排放因子核算,勾勒企业用电特征,指导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减少碳排放,推动新碳减排体系的构建。
构建产品碳认证体系
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将在电碳监测等应用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电网企业依据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测算结果,基于电力流科学监测碳排放量,定期编制电碳监测报告并向地方政府上报,为地方政府分解碳减排目标、监控碳减排进度、实施碳排放对标分析、优化碳减排管控策略、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支持。
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也将为产品碳足迹的核算提供帮助。碳足迹指产品全生命周期产生的碳排放,其中生产用电产生的碳排放是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将制造产品贸易的碳关税障碍,我国产品碳足迹测算及碳认证尚缺乏国家统一标准,与国际碳认证体系缺乏对接,危及电池等重点出口产品的发展空间。
电力数据广泛链接产品上下游,是低成本、大规模、高信度测算产品碳足迹的纽带,建议进一步研究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电力碳排放因子算法,助力构建产品碳足迹测算及碳认证体系,为外贸企业应对新型贸易壁垒提供帮助。
作者:陈晖 代姚
(陈晖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代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创新部)
责任编辑: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