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13 10:31
以新规为引领 筑牢高坝大库长治久安根基
——写在《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颁布之际
水电站大坝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库大坝建设运行管理,强调我国现有水库数量多、高坝多、病险库多,要坚持安全第一,加强隐患排查预警和清除,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颁布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15年原《规定》施行以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领域的一次重大制度升级。作为全球最大的水电开发运营企业和国内领先的清洁能源集团,三峡集团管理着境内外74座大坝,其中国家能源局监管的高坝大库16座。此次《规定》修订,为高坝大库运行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三峡集团进一步筑牢大坝安全防线指明了方向。
一、深刻认识《规定》修订对把握大坝安全战略主动的重大意义
原《规定》自2015年施行以来,为规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保障大坝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间,我国水电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水电总装机容量从约3.2亿千瓦攀升至约4.5亿千瓦,高坝大库数量不断增加,大坝运行安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日益突出。
一是高坝大库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随着水电开发向高海拔、高烈度地震区延伸,300米级特高拱坝、250米级高面板坝等世界级工程陆续建成投运。这些高坝大库地处深山峡谷,地质条件复杂,极端气候事件频发,水库调度与流域防洪、航运、生态等多目标协同难度加大,大坝运行安全的风险耦合效应更加显著。
二是安全治理要求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出台,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管控机制、违法处罚力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持续强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要在大坝运行安全监管领域得到充分落实。
三是行业监管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十年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大坝运行安全管理领域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四川、云南等水电大省的大坝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好的经验做法融入《规定》,有利于实现与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相互衔接,更好适应电力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
此次修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更高水平安全要求深度嵌入大坝运行安全法治建设。《规定》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夯实高坝大库长治久安制度根基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规定》修订的核心要义
此次《规定》修订,立足水电行业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在总则、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均作出了重要调整。准确把握修订的核心要义,对于电力企业全面落实大坝运行安全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电力企业“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这是对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的直接衔接。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在于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对于高坝大库而言,这意味着要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纳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做到对安全风险心中有数。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规定》第五条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表述。这一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作为属地大坝安全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大坝安全涉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离不开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属地安全管理。对于三峡集团而言,分布在长江流域多个省市的梯级电站大坝,需要与各级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细化运行管理要求,强化全过程安全管控
《规定》第二章对电力企业运行管理职责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安全监测方面,第八条要求电力企业“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在年度详查方面,第十条要求电力企业“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在应急管理方面,第十二条要求电力企业“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以及地方政府应急、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这些条款体现了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求电力企业将安全监测、运行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有机贯通。
(四)优化定期检查制度,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规定》第十九条对定期检查制度作出了重要调整,增加了“工程完成竣工安全鉴定后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应启动首次定期检查”“工程完建后五年内未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定期检查”等规定。同时明确“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这一调整体现了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理念,使定期检查周期与大坝实际安全状况更加匹配。
(五)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
《规定》第四章对安全注册登记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第二十五条明确“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确定,分为甲、乙、丙三级”。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等级的评定和调整规则:“已运行甲级大坝评定为病坝的降为丙级。已运行大坝评定为险坝的或者已运行乙级大坝评定为病坝的,注销安全注册登记证”。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注册等级与大坝安全状况的动态挂钩,形成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性机制。第二十九条将换证注册申请时限明确为“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进一步规范了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六)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规定》第六章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全面修订。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监管人员未履职尽责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较原《规定》明显加大,特别是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新增了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导致大坝事故的情形,体现了“严字当头、重典治乱”的监管导向。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必须将守法合规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底线要求。
三、三峡集团高坝大库运行安全管理的实践探索
三峡集团因三峡工程而生,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溯江而上开发建设了向家坝、溪洛渡、白鹤滩、乌东德4座巨型水电站,全面建成世界最大清洁能源走廊。确保大坝安全、保障长江安澜,是三峡集团肩负的政治责任。多年来,三峡集团对标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高坝大库运行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示范意义的经验做法。
(一)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全链条管理责任
三峡集团始终将大坝安全作为“国之大者”,建立了贯穿集团总部、主管单位到运行管理单位的三级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大坝主管单位均明确大坝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大坝运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大坝运行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大坝安全责任。三峡集团制定以大坝安全管理办法为核心的“1+10”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监测监控、应急管理等工作,乌东德、白鹤滩、长龙山、江坪河等大坝首次注册甲级通过,其中白鹤滩获得新建大坝首次注册91分的高分。这些实践充分证明,健全的责任体系是确保高坝大库安全运行的制度保障。
(二)构建智能监测体系,实现全时空在线监控
三峡集团高度重视大坝安全监测体系建设。2022年,三峡枢纽安全监测在线监控系统正式上线,实现了对大坝安全状态的实时在线监控。监测设施遍布拦河大坝、左右岸坝后式电站、地下电站、电源电站、船闸、升船机等所有枢纽建筑物。2026年,随着三峡水利枢纽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二期项目进入试运行,部署在三峡大坝的约8000个安全监测点实现全自动化数据采集,获取耗时从“小时级”跨越至“百秒级”。三峡枢纽北斗高精度监测系统完成建设并投入试运行,这是我国北斗首次在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监测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实现了核心硬件到解算软件的全国产化,具备毫米级高精度感知能力。三峡集团深入开展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大坝安全监控自动预警系统,投运大坝安全在线监控实现全覆盖,高坝大库全面实现自动化监测。这些技术实践完全契合《规定》第八条关于“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的要求。
(三)强化风险管控创新,提升智慧化运维能力
三峡集团开展了智能巡检、检测、检修机器人和无人机的研发应用,已在茅坪溪泄水隧洞、向家坝与溪洛渡大坝廊道、金下梯级电站边坡巡检,三峡电站压力钢管、混凝土流道检测,长江干流梯级电站水下检修作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发现缺陷隐患的效率,降低了有限空间和水下作业的安全风险。由三峡集团流域管理中心高坝大库运行安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创新团队牵头研发的“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电站运行风险管控系统”,首次系统化地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大型水利水电枢纽运行风险管理领域,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的特性,构建了“实时感知—智能识别—快速响应”的闭环管控流程,在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上斩获金奖。这些创新实践为落实《规定》关于“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推进流域联合调度,保障流域综合安全
以三峡工程为核心的长江干流梯级水库群全面建成后,三峡集团正推动水库群统一联合调度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水库群的系统调节能力,将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等公共调度目标落实到运行环节。三峡集团统筹科研创新与实践,在国家和流域机构联合调度框架下,围绕长江干流梯级水库群防洪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构建一体化水雨情监测、多模式水文气象预报、梯级防洪调度仿真模型,攻克洪水遭遇分析、防洪库容动态分配、多目标调度等技术难题,形成完备的技术支撑体系。部分科研成果已经被联合调度方案或规程采纳并全面应用于乌东德至葛洲坝六库联调实践,在多场重大洪水防御中实现精准拦洪削峰错峰,有效守护大坝和流域综合安全。这一实践与《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和流域安全为前提”的要求高度一致。
(五)强化应急管理能力,筑牢最后一道防线
三峡集团高度重视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机制。三峡集团董事长多次赴水电站大坝调研检查防洪度汛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着力推进大坝安全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配合地方政府扎实做好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应急响应方面,三峡集团建立了覆盖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响应、科学处置。这些工作为落实《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应急管理的要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以《规定》实施为契机推动高坝大库安全管理迈上新台阶
《规定》的修订颁布,标志着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三峡集团将以《规定》实施为契机,对标对表各项要求,持续提升高坝大库运行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持续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按照《规定》第四条要求,进一步健全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和动态更新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验收、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将双重预防机制与日常运行管理深度融合,确保风险始终可控、隐患动态清零。
二是进一步完善智能监测体系。按照《规定》第八条关于“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的要求,持续推进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完善大坝安全监控自动预警体系,提升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预警的智能化水平。在现有安全监测在线监控系统基础上,推动北斗高精度监测、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规模化应用。
三是全面落实定期检查和注册登记要求。按照《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坝定期检查和安全注册登记工作。按照时限要求,确保各电站按期启动和完成定期检查和安全注册。对标定期检查要求,系统开展大坝全面体检,确保本质安全。对照注册评分标准,持续提升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水平,力争更多高坝大库高分通过甲级注册。
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和协同联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极端工况下的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地方政府、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遇有险情能够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五是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按照《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要求,将依法合规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底线。对照《规定》各项条款,全面自查,提升短板弱项,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与《规定》要求保持一致。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培训,提升全员依法履职意识和能力。
三峡集团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规定》修订颁布为契机,在责任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上持续发力,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守护好每一座高坝大库,为保障水电站大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筑牢坚固屏障,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筑牢安全屏障,努力以长江安澜为全国之稳增光添彩。(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