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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仪方:规范信用管理,赋能行业发展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02-28 11:37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④

陈仪方 《南方能源观察》编辑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有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行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化,信用将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全流程 差异化 促自律

  《办法》共8章34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建立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如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份“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四类:基本信息——企业或机构的身份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许可信息、政府部门的奖惩情况、反映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承诺、失信名单、评价结果等,以及其他信息——如信用修复信息、第三方机构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这些信息收录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信用能源”“信用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这样一份完整的“信用档案”,可以反映企业是否守法、是否守信,有助于为社会公众降低交易风险,敦促企业自律发展,同时还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实现更有效和更具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而对于失信主体,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评审、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或是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信用管理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引导企业自律。根据《办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如果企业的失信行为被记录,只要纠正错误、履行了法定义务,可以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程序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这将有助于能源企业主动朝着诚信、规范的方向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该《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将随之失效。

  《办法》指引行业组织创新信用建设

  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是推动信用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做好相关主体信用状况披露。国家能源局2025年10月印发的《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则指出,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融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市场经济活跃,民营企业众多。民营企业对于信用的需求应该更迫切。经中电联广东评价咨询中心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涉电力信用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企业近年来积极响应政府关于能源行业电力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持续在广东地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监管、工程招投标、企业评优、政府扶持、企业信贷等方面得到积极应用。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熟悉企业情况,也掌握一定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共+行业”的信息融合,可以开展更加全面、精准的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开发更具针对性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服务市场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的服务和引导,可以推动企业自觉、自律遵,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行业氛围,有效帮助企业进一步将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经营管理中,从而推动整个能源行业行稳致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筑牢能源信用基石。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