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4-12-09 22:40
统一行业认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化发展
安娜 王春森
(中国华能集团市场营销部)
近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概念定义、市场注册、调度运行、交易机制、计量结算等方面对当前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经营的问题予以规范明确。《意见》旨在从政策规则层面扫清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经营,特别是参与电力市场方面的堵点痛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
一、《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目前新型经营主体未能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及辅助服务市场。新型主体参与较多的需求响应费用来源于尖峰电价或政府补贴,规模相对受限,缺乏成型的价格形成机制与成本疏导模式。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盈利模式单一、补偿不足等问题,使得新型经营主体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拓宽新型经营主体盈利渠道,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发挥新型经营主体调节能力。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加速构建和电力市场的深入推进,我国电力系统的电力电量平衡格局及系统运行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分布式新能源、储能、虚拟电厂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激增,多元主体灵活互动、灵活交互的需求日益高涨。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定义、参与市场机制、调度运行和计量结算等机制还不够明确、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经营主体响应价格信号、参与系统调节的能力。《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充分发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系统调节支撑能力,为电力安全保供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意见》的几大亮点
一是规范整合,统一新型主体概念定义。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负荷聚合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各类概念之间存在较多的交叉、重合。实践中各地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名词术语,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发展。《意见》根据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本质特征,将其划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两大类别,并对相似概念进行了整合归并,理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与类别,有利于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
二是合理准入,鼓励小微主体聚合交易。随着新型电力系统中新能源渗透率的快速攀升,系统对灵活性资源的需求大幅增加,仅靠主网资源无法支撑,必须挖掘配网层面的小微调节主体。《意见》参照国内外实践经验,一方面将市场准入门槛设置为5MW,允许小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市场;另一方面,鼓励调节容量更小的主体聚合参与交易,实现了市场价格信号向更低电压等级的延伸,充分调动了各类小微主体的调节能力。
三是溯本正源,明确资源聚合结算方式。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之间有两种“聚合”关系:一是资源聚合主体收取服务费,仅提供需求响应通知下发、交易策略咨询等服务,被聚合资源偏差电量分别结算;二是资源聚合主体统筹代理被聚合资源交易,被聚合资源偏差电量加总后再统一结算。长期以来,部分地区负荷聚合商功能定位被限定为第一种“聚合”。《意见》提出资源聚合类新型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加总后形成,允许其通过被聚合资源之间的协同互补,提升整体效益。
四是明确权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氛围。目前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分布式新能源的价格机制仍未理顺。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品种受限,市场注册准入困难;另一方面其在系统备用成本分摊、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等方面又饱受诟病。《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经营主体地位,同时也公平承担偏差结算等市场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及各项基金附加。
五是简化手续,探索绿电供给新模式。2019年以来,欧盟积极推动气候规则与对外贸易挂钩,在欧盟《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框架下,企业无法通过购买绿证或者签署PPA购买绿色电力来降低电力消费的碳足迹。智能微电网、新能源直连等可探索通过直接供应新能源电力的方式,使得碳排放核算变得简单明了,减少了因电力来源模糊而可能产生的争议。《意见》提出,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大大简化了智能微电网、新能源直连等新型经营主体接入主网的难度,为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绿电供给提供了便利。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