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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政策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4-02-23 15:22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政策解读之四

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  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凡鹏飞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披露信息调整、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对于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现有信息披露工作基础上,《规则》实现了信息披露“品种扩、主体全、内容细、职责明”四大方面完善,有效构建了统一电力市场信息披露体系。

  一、“品种扩”:整合信息披露范围,推动多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有机协同

  此前,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信息披露分别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不同省份电力市场建设进度不一、规则差异大,导致各地信息披露工作在报送界面、信息格式、报送时限等方面不统一,对经营主体开展信息披露、参与电力市场带来影响。《规则》通过整合各类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着力实现多市场、各地区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统一。 《规则》将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公众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开信息向有关市场成员披露,特定信息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信息披露范围涵盖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等市场,包括省内、省间交易,囊括出力预测、边界确定、交易申报、系统运行、交易结算等环节,实现了多市场、全品种、各环节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

  二、“主体全”:新增信息披露主体,促进信息披露主体全覆盖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在内的新业态蓬勃发展,亟需对现有信息披露主体类型进行完善。《规则》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下各类新业态发展趋势,进一步丰富信息披露主体类型。《规则》在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等5类信息披露主体基础上,新增新型主体(独立储能)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基本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股权关联信息、储能设备信息、储能技术参数等。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主体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

  三、“内容细”: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充分衔接电力改革进程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经营主体对信息披露需求不断增加,原有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已不能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需要。《规则》考虑售电市场发展、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网代理购电实施等新形势,对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则》充分考虑零售市场发展,增加披露售电公司年报、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等信息,促进零售侧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适应各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增加辅助服务需求信息及辅助服务分摊明细等信息;为做好与电网代理购电工作衔接,增加电网企业披露代理购电信息,包括代理购电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电价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电压等级电价及构成等。

  四、“职责明”:明晰各方职责,推动信息披露工作有序开展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涉及主体多、范围广,明确各方职责义务,对于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十分重要。《规则》结合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市场成员、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分工。《规则》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管,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对各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出评价;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要求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责任编辑: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