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煤炭报 时间:2024-09-29 21:15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政府修订《太原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提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预案》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原则,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条件和流程等作出相应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预案》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分析研判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企业根据险情或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实际需要,建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充分运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以及煤矿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煤矿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重点监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预案》指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煤矿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煤矿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煤矿,责令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牛祥 董晓东)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