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煤炭网 时间:2024-03-26 14:53
经国务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5月对山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目前正在开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集中督导”第二阶段督导工作。督导组和山西省同向发力,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矿山,扎实开展督导检查、帮扶服务、整改落实等工作。同时,加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着力提升督导效能,前期对第一阶段督导检查发现的12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曝光。按照督导组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警示教育和强力震慑作用,近日山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再次集中曝光了10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月11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达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产,该矿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年,2022年6月、8月、9月、11月实际原煤产量均超过核定年生产能力的10%。二是“三量”不平衡,该矿《10403综放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于2023年2月8日提交,2月10日经上级公司批复,但矿井1月底便将10403采煤工作面煤量计入回采煤量,1月底实际剩余回采煤量为10208采煤工作面的5.3万吨,实际可采期0.42个月。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273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4.1万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18日,督导组对河曲晋神磁窑沟煤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煤矿在2021年12月7日-2023年10月20日期间未设置专职安全副矿长,由副总工程师代替履职。二是煤矿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未制定专门的密闭管理制度,未编制和采取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罚款6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三
2023年12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福昌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甲烷传感器故障未断电,人为删除甲烷传感器测点信息。二是煤矿采煤、掘进2个专业只配备了1 名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对企业罚款2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5万元。
案例四
2024年1月27日,督导组对山西长治羊头岭南窑沟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隐瞒150202采煤工作面。二是该矿为基建矿井,基建期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三是图纸造假,《15#煤层施工进度图》标注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218 m、切眼长度151m;现场实测15010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长度311.6m、运输顺槽长度311.6m、切眼长度146m。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第(十二)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共计1518.39万元,该矿矿长、基建矿长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督导组对山西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70万t/a,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对该矿下达生产商品煤计划320万t/a。二是超能力生产,2023年矿井原煤产量441万t,超过全年原煤产量核定生产能力的630%。三是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采4#煤层为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7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六
2024年1月24日,督导组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超能力生产,2023年矿井原煤产量315.6万t,年度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63%。二是风量不足,8206综放工作面设计需要风量为1316.3m3/min,2024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工作面实际供风量891m3/min。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矿安〔2023〕6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404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3万元。
案例七
2024年1月21日,督导组对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该矿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检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正在开展调查,已责令停产整顿,拟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并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案例八
2024年1月23日,督导组对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二是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法实现风电闭锁。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罚款1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2024年1月12日,督导组对五台县高洪口乡中兴石料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6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采用“一面墙”开采,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二是采场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三是未提供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四是露天矿山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五是矿山自主运输道进入最上部台阶的道路坡度,超过设计坡度10%以上。六是矿山未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五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五台县市县发证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由五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告关闭。
案例十
2024年1月23日,督导组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峨口铁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7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南西采区1756m分段敷设的JB/T 8735.2-2016 YZ电缆为非阻燃电缆。二是井上、井下对照图与实际不符。三是南西采区1810m分段B10#进路距岩脉巷小于5米处存在高悬顶采空区,未及时处理。四是矿山安全监测系统显示井下主通风机故障停机,工作人员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五是南西采区北翼1846m分段设有主通风机,但该分层通往主通风机的巷道坍塌、封闭,导致无法迅速调换主通风机备用电机。六是未按《动火票》要求对作业危害进行分析和采用摄录设备录像等措施。七是牛圈沟第一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监测预警只有3级,缺少蓝色预警;水位监测2023年5月16日后无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继续停产整治,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合并处罚30万元。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