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4-03-06 16:54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 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下半年全省生产和建设煤矿产能情况予以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在籍煤矿30处,产能3800万吨/年。本次公告生产能力的煤矿23处,产能3525万吨/年,其中生产煤矿20处,产能3420万吨/年;建设煤矿3处,建设规模105万吨/年。有7处煤矿因证照等公告要素不全,不具备公告条件,暂不予公告。
请各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不得违法生产建设。暂不具备公告条件的煤矿应抓紧完善公告所需要素条件,按规定公告煤矿产能信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