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3-09-15 16:52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 白宇)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煤炭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
《办法》提出,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煤炭行业规划实施、建设生产、产能管理、市场运销、信用管理等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办法》表示,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辖。
此外,《办法》就行政处罚种类、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等方面内容分别进行了列举,并明确提出,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法》同时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任编辑:于彤彤
校对: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