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5-08-06 14:03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 白宇)为加强核电站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四部门发布了《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了解,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根据《管理办法》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乏燃料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针对运输中各环节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指出,在乏燃料启运前,核电站营运单位与托运人应当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和重量。乏燃料运输期间,托运人及承运人在各运输环节及交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乏燃料运抵目的地后,托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与收货人依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在乏燃料运输结束后,《管理办法》强调,托运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输结果与情况简报,并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运输过程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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