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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意见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5-04-11 08:46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 李东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则》共分6章8节55条,内容主要涵盖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两部分。电力市场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电力市场结算则包括形成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

  《规则》明确,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市场结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结算等。电费结算相关事宜应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中予以明确。除政策规定外,结算环节不得改变市场出清、交易合约量价等关键要素。

  《规则》强调,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

  在计量数据管理方面,《规则》要求,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关口计量点电量数据、电力辅助服务数据根据计量装置确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并按结算时序要求传输至电力交易机构。中长期连续运营、开展分时段交易以及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的省份,应按照市场规则明确的时限要求,将用户侧分时电量提供至电力交易机构。

  在电费结算环节,《规则》要求,电网企业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账单、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电费。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50%,付清时间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

  《规则》还提出,如发电企业电费为负数,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按双方协商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