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商报 时间:2024-03-18 10:27
安徽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新政自4月1日起执行,将目前执行的7月、8月两个月峰谷时间段扩大到7、8、9、1、12等五个月,季节性高峰电价上浮84.3%。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安排和用电成本,一直以来备受关注。2023年12月,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就《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报曾进行详细报道,引发了广泛关注。此次正式出台的新政优化峰谷分时时段,峰谷时间扩大到5个月。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此次也进行了调整。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季节性尖峰电价也进行了调整。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通知明确,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将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刘媛媛)
责任编辑: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