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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最新光伏用地细则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3-06-08 16:58

部分农用地可变更为未利用地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李东海)6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提到,严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严禁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

  《细则》强调,光伏发电项目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细则》提出,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细则》建议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涉及占用草地的,鼓励采用“光互补”模式。

  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细则》要求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是在严守底线、严保红线的前提下,从规划引导、科学选址、规范用地、监督管理等项目用地报批的全链条进行政策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用地、用林、用草的要求,细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为未来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责任编辑: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