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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3-06-07 13:49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记者 杨娜)65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征求意见稿扩大实施范围、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等几项重点工作为突破口,力争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其中扩大实施范围指,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 、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场) 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则根据贵州省现行电力系统负荷情况,峰谷时段按每日 24 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 8 小时。即峰时段:10:00- 13:00 17:00-22:00;平时段:8:00- 10:00 13:00- 17:00 22:00-00:00;谷时段:00:00-8:00

  扩大峰谷电价水平指,平谷比价从现行的 1.5:1:0.5 调整为 1.6:1:0.4,即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 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进一步细化,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到20251231日前,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等事项。

责任编辑: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