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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电力零售市场如何建设?

来源:电联新媒 时间:2026-04-29 17:44

  在全球能源转型与电力现货市场加速建设的背景下,电力零售市场正被赋予全新使命:既要成为传递价格信号、引导负荷侧灵活调节的“信号灯”,更要筑牢重塑产业链风险分配格局的“防火墙”。

  本文聚焦全球典型国家电力零售市场实践,围绕批零价格传导与风险隔离、价格锚点确立与零售套餐标准化、收益约束与市场竞争活力平衡、场外衍生品与第三方居间代理的穿透式监管四大核心维度,系统梳理美、英、法等国的经验教训。

  结合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提出四点建议:构建分级分类、平滑可控的批零价格传导与风险隔离机制;构建透明高效的零售产品体系与基准价格对标机制;构建售电企业收益约束激励动态平衡机制;构建第三方居间代理与场外衍生品穿透式监管体系,在有效保护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切实增强我国电力零售市场运行的稳健性。

  在全球能源转型向纵深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的背景下,电力系统的电源结构、运行特性与供需格局正经历系统性重塑,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电力零售市场不仅是电力商品实现终端交付的关键渠道,更是连接批发侧资源配置与用户侧用电需求的核心制度安排。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全面推进,电力批发市场日益呈现出高频、高幅波动的运行特征,这对零售市场的功能定位提出了全新要求:它不仅要承担传递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引导负荷侧灵活调节的“信号灯”职责,更应发挥重塑产业链风险分配格局的“防火墙”作用。电力零售市场底层交易逻辑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电力市场能否在运行效率与社会福利之间实现“帕累托”有效,已成为当前各国推进电力零售监管治理亟需破解的核心命题。

  纵观全球典型国家电力零售侧制度演进与监管迭代历程,各国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开展制度设计与政策优化:

  一是如何设计完善的保底服务与价格平滑机制,充分发挥售电公司作为风险蓄水池的功能作用,既实现电力批发价格的合理传导,又避免终端用户面临极端的电力现货价格波动,实现风险溢价的跨期与跨主体重置。

  二是针对电力零售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如何设立透明的对标体系与规范标准化零售合同,遏制利用复杂定价结构实施的掠夺性定价,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在抑制售电主体凭借信息优势或市场势力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如何规避过度严苛的硬性限价对商业模式创新及增值服务演进造成的“挤出效应”,在监管约束与市场活力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四是随着电力零售业务金融化特征的加剧,基于物理电网的监管体系已难以有效覆盖场外“灰色交易”“代理返佣”等隐性行为,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审查框架,防范信用违约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

  为此,本文通过对典型国家电力零售市场的制度实践与试错经验进行解构,为我国电力零售市场的设计优化与规范运行提供参考借鉴。

  典型国家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的实证分析

  批发价格向零售价格的传导与风险隔离机制

  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高频波动电价,本质上是反映电力系统实时供需平衡和资源稀缺性的基础价格信号。然而,在终端用户负荷价格弹性偏低、风险管理和专业知识相对不足的现实条件下,如果直接将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时价格传导至用户侧,不仅可能导致普通用户的用电成本大幅波动,还可能引发电费违约等风险,甚至对社会民生造成影响。因此,全球主要电力市场普遍在批发与零售环节之间设置“防火墙”,并根据各自的能源结构、市场基础与制度环境,逐步演化出四种逻辑自洽、路径各异的价格传导与风险隔离范式。

  第一种范式是以时间维度平滑与远期合约锁定为核心的“跨期对冲模式”。在此模式下,监管机构通过拉长采购周期来稀释短期现货敞口,并成为应用较为广泛的主流模式。美国PJM区域的“阶梯式采购”与集中竞价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以新泽西州为例,配电公司每年仅在批发侧锁定未来三年总负荷1/3的电量,将零售基准价格转化为一个三年滚动的加权平均值,从而将极端天气引发的现货尖峰平摊于长期的购电成本中。欧洲多国在能源危机后也广泛向此模式转型。例如,西班牙通过第446/2023号皇家法令对计价公式进行结构性干预,强制在原有的纯现货传导体系中嵌入递增的月度、季度与年度远期合约权重。英国的默认关税上限(Default Tariff Cap,DTC)同样基于远期批发成本来设定,并实施周期性调整,实现价格跨期平滑。该模式有效延缓和平滑了现货波动向终端的传导节奏和幅度,为终端用户特别是缺乏风险对冲手段的家庭用户提供了价格缓冲带。

  第二种范式是基于资产与成本的“结构性锚定模式”。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是受监管的历史核电准入机制(Accès Régulé à l' Énergie Nucléaire Historique,ARENH)。该机制强制要求以法国电力集团(EDF)为主的国家主导型发电企业,以长期固定的较低价格(主要在42欧元/兆瓦时左右)向市场供应1000亿千瓦时的核电,剩余少量电量则通过中长期市场采购。这种“物理资源+市场交易”的双重对冲体系,有效规避了批发市场可能出现的大幅波动。同时,法国的受管制销售电价(Tarifs Réglementés de Vente,TRV)也以这一机制为核心定价基准,从而增强了国内零售市场的韧性。然而,自2026年起,该机制将全面退出,转为全面对标批发市场价格。届时,核电参考价将上调至70欧元/兆瓦时左右。若EDF的平均核电售价超过78~80欧元/兆瓦时,其超额收益的50%需上缴国家;若高于110欧元/兆瓦时,则上缴比例提高至90%。

  第三种范式是完全价格传导。该模式不设置批零价格传导缓冲带,将价格风险完全交由终端用户承担。美国得克萨斯州ERCOT市场实行纯电量市场并执行稀缺电价机制,监管机构不强制要求售电主体进行远期对冲,允许现货波动完全向零售端传导。但是,2021年冬季极端风暴引发长时段停电与天价电费事件后,这种将缺乏风险管理能力与专业负荷调节手段的普通工商业及居民用户直接暴露于高波动现货风险之中的模式引发监管机构反思。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偏好迅速从追求极致的现货低价,转向了寻求长周期价格的确定性与平稳性。挪威则推行极致的动态小时级传导,售电公司仅收取微弱的固定加价。在2021~2022年欧洲能源危机期间,这种缺乏远期对冲、缓冲的直接传导机制导致用户电费账单随批发市场价格剧烈飙升。为此,挪威采取国家级电费财政补贴机制,当月平均现货电价超过特定阈值时,国家财政将直接为用户承担超出部分90%的电费。

  第四种范式侧重于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精准分摊。以美国加州为例,其允许零售用户从传统投资拥有的公用事业公司(Investor-Owned Utility,IOU)转向电价更具优势的社区选择聚合商(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ion,CCA)。为了防止用户转出后,IOU因购电产生的搁浅成本完全由留下的用户承担,加州设立了电力费用无差异调整机制。该机制依据用户退出IOU的年份进行“年份锁定”,将批发市场中历史对冲成本产生的遗留偏差,按比例附加在转出用户的输配电账单上。类似的做法也出现在PJM市场,在其协调运行的环境下,各成员州的监管机构设立了零售端不可绕过的附加费。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就实施了非绕过性输电收费方案。这些机制有效弥补了价格传导链条中的漏洞,确保风险对冲成本能够在所有系统使用者之间公平分摊。

  价格锚点确立与零售套餐标准化

  电能商品的物理同质性导致部分售电主体可能通过设计嵌套式计费公式、隐蔽附加条款等复杂电价结构进行监管套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推高了终端用户的比价与决策成本,更使得缺乏专业辨识能力的终端用户极易深陷定价陷阱,被动承担售电公司转嫁的隐性超额溢价。为阻断此类利用信息壁垒攫取非对称收益的行为,近年来典型电力市场的监管重心正逐步向事前的产品规制延伸。通过设立具有公信力的官方“价格锚点”并推行标准化零售套餐,大幅降低电力消费者的认知门槛与转换壁垒,也倒逼售电主体的竞争策略从“复杂条款套利”向“提升实际运营效率与优化增值服务”回归。纵观典型国家实践,其相关机制建设主要聚焦于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价格锚点确立。为了给缺乏专业风险管理能力的受众提供价格参照,多国监管机构事前设立了各具特色的价格锚点,这些机制在底层逻辑上主要呈现三种共性。

  第一种是面向非活跃用户或弱势群体设立的行政性兜底基准或限价。例如,英国针对未主动选择套餐的非活跃群体实施DTC,作为包含批发与网络成本的市场最高限价;美国PJM区域的零售竞争州则为保留在配电公司默认服务中的普通用户测算“比较价格(PTC)”,将其作为公开比价基准与“软天花板”;法国针对家庭及微型企业实行的TRV,主要锚定具有绝对权重的历史核电低价,竞争性售电公司普遍以此为基准推出打折报价。

  第二种是依托批发市场透明度形成的指数化现货锚点。意大利在向节点电价过渡期间,要求标准浮动合约的变动费严格对标区域电价指数(PUN Index GME);挪威则完全不设传统定价锚点,绝大多数用户采用与北欧现货均价完全同步波动的纯浮动合约,售电公司的加价极度透明。

  第三种是侧重于防范市场风险蔓延与成本交叉补贴的防御性基准。美国得州在原售电公司破产时,由最后保底供应商提供叠加了极高法定风险溢价(120%~125%)的惩罚性结算电价,倒逼用户迅速重返竞争市场;加州为了防范用户向CCA转移时遗留历史采购成本,将传统公用事业公司的基础费率与专门测算的电力费用无差异调整作为复合锚点,以界定真实的折扣空间。

  第二层面,零售套餐标准化。在明确价格锚点的同时,推行标准化零售套餐与比价渠道是防范监管套利的另一核心抓手。各国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上普遍采取了核心信息强制前置与底层计价结构约束相结合的规制手段。

  在合同信息披露与格式规制方面,美国得州强制推行“电力事实标签”范式,要求在标准化表格中清晰列明三个典型用量下的真实平均单价,严禁模糊表述与隐藏附加条款;美国PJM区域各州强制要求提供单页“合约摘要”,且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冗长的隐藏条款;英国与法国也分别推行了“资费信息标签”和监管编制的标准化信息表,前置性明确解约权利与各项杂费。

  在底层计价结构约束方面,意大利强制所有零售商必须提供仅包含“固定年费”和“变动价差”的双部制简单合约;德国与挪威则分别依托《公平消费者合同法》及消费者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电力供应协议”作为底层法律框架,对单边调价与自动续约等行为划定红线。

  为了保障标准化产品的可比性,各国均大力推行比价平台建设,并形成了两种典型路径。一种是以法国energie-info.fr、美国得州PowerToChoose.org以及挪威strømpris.no为代表的官方或国家机构直营模式,强制供应商全量上传标准报价并实施严厉的防欺诈监控,其中,意大利的官方平台Il Portale Offerte更通过直接集成底层真实电表数据,实现了毫无估算误差的一键算账。另一种则是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私营机构主导模式,监管部门不设立单一官方网站,而是通过“认可代码”等制度对商业比价巨头的算法公正性和佣金透明度进行资质背书与监督。

  收益约束机制与市场竞争活力的平衡

  在电力零售市场的设计中,市场监管始终面临一个核心矛盾:既要防范售电公司滥用信息与专业优势收割零售用户,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要避免过渡严苛的价格与利润管制,压缩售电企业利润空间,影响企业业务质量水平提升甚至出现大面积退市。特别是,如果脱离大多数售电企业基准财务模型进行绝对限价,容易导致售电公司连合理的资本回报都难以覆盖,更不用说去投资提升负荷预测精度、开发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服务,甚至导致合规经营主体无法生存。针对如何在限制超额利润与维持市场活力之间取得平衡这一难题,典型国家持续迭代相关政策与机制,以寻求两者的有效协调。

  成本核算型强约束模式。从英国对售电侧开展强监管的经验来看,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Ofgem)在设定DTC时搭建了一套自下而上的成本核算体系。在市场平稳期,考虑到售电业务“轻资产、高周转”的特性,监管层曾将售电公司的息税前利润锚定在其营业额的1.9%左右。同时,为确保强监管下仍保持零售市场的竞争活力,鼓励售电企业通过数字化赋能、金融对冲等手段降本增效,在制度设计中预留了竞争空间,即在核算成本之上再留出1%~1.5%的余量用于激励售电企业活力。然而,面对2021~2022年的能源危机,在现货市场极端暴涨的冲击下,由于DTC调整存在长达半年的滞后期,导致29家售电公司(约占当时英国活跃售电公司数量的 40%~50%)倒闭并引发市场震荡。此后Ofgem将价格上限的更新频率提速至每季度一次,并于2023年废除了息税前利润限制在1.9%的规定,转而采用综合考虑已动用资本和资本成本的已动用资本回报率模型来约束售电公司利润,以增强其在极端行情下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大量售电公司倒闭触发了保底服务商机制。在2021~2022年间,为接管破产售电企业的零售客户,产生了约27亿英镑的额外成本,导致英国所有电力用户的年度电费账单平均增加94英镑。

  市场化隐性约束模式。美国典型区域市场普遍对行政干预持谨慎态度,主要通过在市场准入阶段设置壁垒、在兜底基准价格层面开展博弈,形成对售电公司收益与活力的隐性约束。基于不同区域的市场治理理念,又分化出两种差异化的实现路径。

  以实施完全零售竞争的美国得州为例,监管机构并未设定法定的零售价格或利润天花板,而是通过得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第25.107号规则,在准入端强制要求售电主体提供高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利用严苛的资本壁垒滤除抗风险能力弱的投机企业。当售电公司因对冲失败破产时,其客户将被强制转移至最后保底供应商(Provider of Last Resort,POLR)。为防范系统性坏账由全社会摊销,法律允许POLR在结算公式中叠加极具惩罚性的风险溢价乘数(通常为120%~125%),以极端的高昂定价倒逼用户迅速脱离兜底服务并重新寻找市场卖家。然而,这种市场自我出清机制从市场运行效率角度具有优势,但对于缺乏专业能力与议价权的中低收入人群而言,在被动转入POLR时极易遭受天价账单风险,暴露了纯粹依靠价格杠杆出清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的天然缺陷。

  而在PJM区域的电力零售竞争州(如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等),收益约束主要来源于配电公司通过受监管拍卖形成的PTC机制。作为零售市场的基准标杆,PTC允许用户随时从售电公司切换回该机制。这种可替代性使售电公司面临用户流失的风险,进而自然压缩了其零售溢价空间。PTC机制为不愿参与复杂市场博弈的用户提供了安全选择,但其定价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若监管定价长期偏高,则相当于为竞争性售电主体撑起一把隐形的“价格伞”,企业只需提供微弱折扣即可获取超额利润,从而削弱其开展多元化竞争的动力;反之,若PTC因行政干预长期低于合理水平,无法覆盖真实的批发与运营成本,将严重挤压竞争性售电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引发大规模退市,最终导致大量负荷被动回归保底服务,使零售市场化改革名存实亡。

  场外衍生品与第三方居间代理的穿透式监管

  随着各国电力零售市场不断发展,其业务形态正呈现出显著的金融化趋势。一方面,第三方居间代理(Third Party Intermediary,TPI)模式已成为连接复杂批发市场与海量终端用户的重要商业桥梁,在降低用户参与门槛和信息搜集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场外衍生品(Over the Counter,OTC)则成为售电主体管理远期价格、对冲电力现货市场剧烈波动风险的核心工具。研究表明,借助合理的能源衍生品交易,价格风险能够有效转移至愿意承担的市场参与者,从而为终端用户获得稳定的固定费率套餐提供基础支撑。

  然而,伴随金融化程度的加深与居间模式所带来的高专业壁垒,零售交易中的利润分配链条被显著拉长。在缺乏穿透式监管的市场环境下,部分售电主体可能与监管外的中介机构形成不当合谋,或利用场外衍生品的不透明性隐匿真实交易头寸。这种隐蔽操作不仅催生了不合理的居间佣金与隐性溢价,还使得虚增的成本通过产业链逐级传导,最终加剧了弱势群体在电力采购中的负担。因此,监管的核心并非因噎废食地禁止这些工具的使用,而在于构建能够直达底层资金流与交易头寸的穿透式审计能力,从而在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同时,精准剥离其中隐含的恶意剥削行为。

  第三方居间代理监管。从英国的经验来看,Ofgem在多次市场审查中均明确肯定了TPI在提升微型企业市场参与度、帮助其获得更优报价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即使监管不断加强,购电佣金丑闻仍未能避免。一些TPI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缺乏议价能力的中小企业签署排他性代购协议,并将高额佣金隐蔽计入最终电费,致使大量弱势企业的能源账单上涨10%~60%。对此,Ofgem于2024年修订了售电公司的牌照附加条件,强制所有能源供应商必须向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全体非家庭客户穿透式披露账单中用于支付经纪人费用的具体金额,为终端用户的知情权提供制度保障。

  场外衍生品监管。OTC交易是美国典型电力市场重要的风险对冲与长期价格稳定工具。但即便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构建的严密双重监管网下,内部合规漏洞与“灰色交易”依然频发。这表明,即便是在监管手段多样的市场,金融化工具也极易异化为寻租的温床,必须引入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穿透式侦查权限对OTC交易进行常态化的深度审查,才能为零售市场的合规底线构筑真正有效的司法震慑。

  对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的初步建议

  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明确提出要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在此过程中,制度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在现有“1+6”电力市场基本规则框架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加强电力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包括及时修订《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研究出台《电力零售市场基本规则》等一系列举措。借鉴典型国家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的制度演进与监管迭代实践,建议如下:

  研究构建分级分类、平滑可控的批零价格传导与风险隔离机制。到2030年,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将全面转入正式运行。面对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常态化的运行特征,零售市场需被赋予更为清晰的物理缓冲与跨期平滑职能。因此,建议电力零售市场建设可在充分考虑大型电力用户、中小微电力用户差异化专业能力、风险承受水平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的保底服务体系与价格平滑机制,有效避免极端的短期现货价格尖峰对弱势电力用户的冲击。

  研究构建透明高效的零售产品体系与基准价格对标机制。通过设计可靠的事前产品规制,可以有效降低用户决策门槛和全社会电力交易成本,并提升市场公信力。借鉴国际市场上价格锚点设计、标准化合约及信息披露规制的经验,建议在现行电网代理购电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分省零售套餐的标准化规制与价格锚点。这一做法将显著降低电力消费主体的认知门槛、消除信息壁垒,从而引导售电企业从依赖信息差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研究构建售电企业收益约束激励动态平衡机制。售电企业作为市场的关键主体,对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至关重要。建议探索建立基于多维度核心指标的售电企业收益管控机制及分级分类市场准入体系,即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风险控制能力、经营业绩和信用评级,设置差异化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门槛。通过科学测算合理资本回报率,并保留适度的竞争空间,形成正向激励。同时,强化财务与信用考核,完善平稳有序的保底供电机制。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管理机制,培育一批具备资源聚合能力的优质综合能源服务商。

  研究构建第三方居间代理与场外衍生品穿透式监管体系。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零售业务呈现出向金融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售电主体面临日益复杂的风险对冲需求,同时大量分散用户的委托代理也对市场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建议在推进电力零售市场建设中,超前谋划跨界协同的合规审查制度。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探索将居间服务商纳入市场主体的合规治理范围,推动建立居间服务成本披露制度,提升市场透明度;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对场内与场外合约比对的穿透式管理。通过以上措施,在有效保护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切实增强我国电力零售市场运行的稳健性。(赵晓东,王娟

责任编辑: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