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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交易的法律困局: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分离之弊

来源:中国能源观察 时间:2026-04-29 11:08

  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 王立新 林晓彬

  01问题的提出

  2025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已突破10万亿千瓦时,在巨大的交易规模下,因电能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分离引发的法律争议日益凸显。电能作为法律上的“可控无体物”,其交易必须遵循“物权(交付)”与“债权(计量)”的区分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出台的《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已明确要求“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国家新规所指明的“两点合一”方向,正是这一法律原则在技术标准上的直接体现,也是破解当前困局的根本路径。因此本文旨在运用物权区分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剖析“两点分离”导致的具体法律悖论与规则困境,为化解“两点分离”而产生的复杂的权责纠纷提供法理依据。

  02法律基石:电能交易的“物”与“债”之分离

  物权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区分原则。我国的物权区分原则,意指在法律上将一项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第一,债权行为(即交易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条件,其本身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第二,物权行为属于财产处分行为,其行为依法成立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第三,在交易关系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的行为,即物权行为,同时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依照其规定。”因此,人力控制下的电能,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可控无体物。

  人类社会商品的交换必然导致商品物权的转移,商品物权的转移一定会牵涉另一个概念,即物的交付。交付最初是指对物之直接占有的实际转移。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交付的概念也从直接占有的转移,扩大到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的转移,交付方式日渐增多。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转移给受让人,此为交付的常态。

  电能属于动产,其在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转移属于现实交付,但又区别于有体物动产的现实交付。电能无体物的特性,决定了电能的交付方式绝非一般动产的现实交付,债权计数也非简单的债权计数。基于此法律定性,电能交易中物权变动(交付)与债权确定(计量)必须找到明确、唯一的物理节点作为法律效力的发生点,这便引出了“产权分界点”的核心地位。

  03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的法律意义

  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明确了各种情形下供用电双方具体的责任分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典型的有名合同,其第六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约定,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中的“责任分界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中的“产权分界处”,实为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述。因而,电能交付的地点是明确的,即“产权分界处”或者“责任分界点”,或者是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地点。

  产权分界点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在物权方面:(1)明确了有体物电力设施在产权分界点前为供电方所有,产权分界点后为用电方所有;(2)无体物电能的物权在产权分界点前为供电方所有,产权分界点后为用电方所有。2.在债权方面:(1)确定了合同签订时,以供电方登记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装置得到的计量数额,作为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债权数额;(2)以产权分界点作为计算基准点,分别计算、分摊供电方用电方在电能交易中供电损耗的债权数额。3.在合同履行方面:使供用电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时有了一个明确的履行交付的地点。4.在侵权责任方面:(1)明确了有体物电力设施引发事故的责任;(2)明确了无体物电能引发事故的责任;(3)明确了有体物电力设施和无体物电能共同引发事故的责任。5.在程序法方面:是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依据之一。

  04电能的债权计量

  合同行为是债权的行为。合同所确定的交易之债,需要在物权交付中予以确认。合同之债的履行,需通过在商品物权交付时,对商品重量、体积、数量等属性进行计量,以确认交付标的物的具体数量,从而确定已具体履行的债权数额,为债权结算提供依据。此行为在法律上实质上,是标的物交付的“计数”,而不仅仅是工程技术上的“计量”。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由于高电压等级的计量设备难以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上,从而产生了一个新的节点——计量点。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所计算出的数字,即为所交付的电能数量,此计量行为实质是确定债权数额的过程。

  在计量点和产权分界点合一的情况下,电能交付、计量过程就是完整的物权交付、债权数额计量过程。在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分离的情况下,计量点所记录的电能数值,仅代表流经计量点的电能数量,未必等于在产权分界点完成交付的实际债权数额。因此,计量节点的法律意义就有了新的含义:1.在物权方面:有体物电力设施、无体物电能的物权在计量点前不能确定为供用电哪方所有。2.在债权方面:(1)计量点所显示的债权数额,不能等同于产权分界点所交付的数额;(2)以产权分界点分摊计算供用电在电能供应中双方电能损失的债权数额,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3.在合同履行方面:履行时交付的地点不明确。4.在侵权责任方面:不能明确有体物电力设施、无体物电能以及电力设施和无体物电能共同引发事故的责任人。5.在程序法方面:难以据此明确管辖的法院。

  05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关联

  电能作为无体物,需要通过其载体——电路的特征,来界定电能流动时物权交付和债权计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电能先流经产权分界点后流经电能计量点

  电能在先流经产权分界点,后流经电能计量点的情况下(即高压供电低压计量,以下简称“高供低计”),会产生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的高供低计的供电实务:

  1.基于产权分界点的逻辑:(1)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用电设备事故责任归属于用电方;(2)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责任归属于用电方;(3)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设备建设、维护责任归属于用电方。

  2.基于计量点的逻辑:(1)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电路分流责任归责于用电方;(2)计量点计量设备接线改变的责任归责于用电方(也是窃电);(3)计量点的计量设备保护归责于用电方;(4)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短路等电能损失责任归责于用电方。

  根据产权分界点的法律意义,电能在产权分界点已经完成了电能交付,流出产权分界点的电能已经属于用电方所有。但目前供电方要求用电方承担上述全部责任。对于电能高供低计的供电方式,供电方把物权交付的地点设在产权分界点,把电能的实际交付责任锚定在计量点,从而导致用电方的权利义务失衡,构成了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法律逻辑悖论。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上述计量点逻辑[即第2点中(1)和(2)]的行为,大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盗窃罪、诈骗罪等予以评价。尽管用电方有在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分流或改变计量设备接线导致计量数额失准的行为,但此种情形下,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这段电路中的电能所有权已经属于用电方,用电方此时所消耗的,实为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电能。计量失准应视为供电方因自身选择的、存在缺陷的计量模式而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况且,当前智能电能计量装置已经能够通过对供电过程存储数据的复算得出正确的电量,从而对计量错误予以纠正。因此,此类行为只能属于用电方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应该予以评价。

  (二)电能先流经计量点后流经产权分界点

  电能先流经计量点后流经产权分界点的情况下(如变电站间供电)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电能还要经过一段电力设施,越过产权分界点时才完成向用电方的交付。由于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之间电力设施所有权是属于供电方的。因此:

  1.基于产权分界点的逻辑:(1)计量点和产权分界点之间发生的用电设备事故责任归属于供电方;(2)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责任归属于供电方;(3)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之间发生的设备建设、维护责任归属于供电方。

  2.因计量点在先,基于产权分界点物权交付的逻辑:(1)计量点和产权分界点之间发生的电路分流责任归责于供电方;(2)计量点计量设备的计量接线改变的责任归责于供电方;(3)计量点的计量设备保护归责于供电方;(4)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发生短路等电能损失责任归责于供电方。

  由于计量设备始终在供电方的控制之下,对于上述第1点中(1)至(3)、第2点中(1)至(4)的归责原则,从法律、法理、法律逻辑上看都是合理、合法的。其中,第2点中(1)至(4)是属于供电方少供用电方的电能,供电方对于少供的电能应予以减免或赔偿。

  06未经用电方同意的用电及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重合的情形下因用电方责任导致计量失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客体要件表现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客观要件表现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窃取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主体要件表现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上:诈骗罪的客观上需要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对于未经供电方同意的用电(如私接线路用电),因为供用电双方无任何协议,供电线路中的电能所有权未发生任何变化,仍属于供电方财产,用电户窃取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盗窃罪的典型特征。

  在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重合的情况下,因用电方责任导致计量失准的责任情形:

  1.绕越计量装置用电。此种情形下用电方所使用的电能未经过产权分界点,电能没有从供电方交付给用电方,所有权仍然是供电方的,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典型特征。

  2.用电方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或不准。此种情形下电能的所有权已经通过产权分界点转移到用电方,供电方应通过电能复算软件复算正确的电量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若技术上无法复算,该行为可能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债权)的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

  07归责原则与改进路径

  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后续意见均明确:用户的计量装置费用由供电方承担。在此政策背景下,供电方应当完善电能的交付和计量模式,应当在产权分界点安装计量装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产权分界点在计量点。

  若供电方继续采用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分离的方式供电,则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先产权点后计量点”模式的归责原则。应由供电方承担第五部分(一)中第1点(1)至(3)的责任,免除用电方的第五部分(一)中第2点(1)至(4)的责任。若司法实践中对电能先流经产权分界点后流经计量点时[有第五部分(一)中第2点(1)和(2)的情形]继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评价,那么应当推定供电方对第五部分(一)中第1点(1)至(3)的事件具有管理责任,第五部分(一)中第1点(1)至(3)的责任应当归责于供电方。

  2.对“先计量点后产权点”模式的归责原则。因计量点和产权分界点之间的电路所有权属于供电方,计量装置在供电方的完全控制之下,未到达产权分界点的电能所有权属于供电方。若用电方对计量点电能计量数额产生合理怀疑,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由供电方承担举证责任。若供电方不能举证证明未发生第五部分(二)中第2点(1)至(4)的情形,供电方应当按照用电方的要求,赔偿或减少相应的电能债权数量。

  在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分离情形下,因用电方的行为所产生的电能债权计量错误,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保持法律的谦抑性,对此不应给予评价。

  08结语

  电能是无色、无味、无形的无体物,在商业化应用的过程中可以被人类控制、测量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特征,应当属于法律上的物。电能在商业化应用中产生物权交付与债权计量过程,须遵循物权的区分原则。电能交易中的物权交付和债权计量,应该按照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合一的方式进行,以保证电能的物权交付和债权计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避免产生不确定的法律后果。

  目前,破除电能交易的法律困局,亟需一场从技术到规则的协同变革。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升级技术规范,牵头制定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两点合一”的技术标准,督促电网企业实现“两点合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厘清此类纠纷的刑民边界,统一裁判尺度。

  唯有正本清源,方能构建一个权责对等、公平透明的电力市场环境,助力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愿景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交易市场。

责任编辑: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