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6-01-20 09: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不仅是对原有文件的简单修订,更是站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双碳”目标的战略高度,对电力中长期市场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旨在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绘制清晰的蓝图。
体系性重构——从交易到市场的维度跃升。
改进点:名称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变为《规则》,虽仅一词之差,但内涵发生质变。
旧文件:更侧重于交易行为本身,如交易品种、组织方式、结算等具体操作流程。
《规则》: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市场生态体系,新增了市场成员(明确权利与义务)、风险防控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独立章节,涵盖市场主体、交易标的、价格机制、运营监控、风险处置等市场全要素,结构更完整,逻辑更严密。
突破与领先性:这体现了从管理具体交易向构建市场治理体系的转变,更符合现代市场建设的核心要求,为市场的规范、透明、可信赖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概念创新——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地位,拥抱能源转型新业态。
改进点:《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储能等。
旧文件:对这类主体缺乏清晰界定和专门规定,其在市场中的定位和参与方式模糊。
《规则》:不仅给出了定义,还详细规定了其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特别是明确了资源聚合类主体如何参与绿电交易(第五十四条)。
突破与领先性:这是对能源生产和消费模式变革的积极响应。《规则》承认并赋予了分布式资源、灵活性资源聚合商合法的市场身份,为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参与市场扫清了制度障碍,极大地拓展了市场边界,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一步。
机制深化——绿电交易从专章融入主干,实现机制一体化。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是一个独立文件,虽然详细但存在与主规则衔接的问题。
改进点:《规则》将绿色电力交易作为核心交易品种之一(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等)完全融入主体规则,而非作为一个独立的补充文件。
《规则》:实现了绿电交易与常规中长期交易在价格机制(第三十三条,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环境价值分离)、合同管理(第五十五条,允许合同转让并一并转让环境价值)、结算规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等方面的全面并轨和一体化设计。
突破与领先性:此举结束了绿电交易“体外循环”的状态,使其成为电力市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有利于提升绿电交易的市场化程度和规模,确保绿色环境价值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得到高效、无歧义的传导和兑现,极大地促进了绿电消费的积极性。
技术性提升——强调连续运营与标准化,夯实市场运行基础。
改进点:《规则》多次强调按日连续开市(第二十五条等),并对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技术支持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
旧文件:对交易频率和系统连续性的要求相对笼统。
《规则》:明确要求交易平台满足按日连续运营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八十六条),并推动“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第九条),实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第八十七条)。
突破与领先性:高频、连续的交易是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的关键。《规则》从技术层面推动市场向更高效率演进,为未来与现货市场的无缝衔接打下坚实基础。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互通是打破地域壁垒、建设真正全国统一市场的技术前提。(梁耀军 作者系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