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
2010.05.18
黄光裕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r/n 新华网快讯: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根据检方指控,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已涉嫌内幕交易罪。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同时,国美和鹏润房地产公司也被控该项罪名。
庭审当天,黄光裕对三项指控均提出异议。国美和鹏润房产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国美也没有为获利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黄光裕提出请托的内容与国美无关。
来源:新华网
编辑:刘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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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同时,国美和鹏润房地产公司也被控该项罪名。
庭审当天,黄光裕对三项指控均提出异议。国美和鹏润房产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国美也没有为获利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的请托,黄光裕提出请托的内容与国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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