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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拥抱市场化,“两个细则”应如何改变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时间:2025-11-04 10:44

  在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作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核心制度的“两个细则”,正面临从“行政化利益协调”向“市场化商品定价”的根本性转型。本文将回顾“两个细则”的发展历程与历史局限,剖析当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提出契合市场化导向的优化路径,为“两个细则”全面适配电力市场发展需求提供思路。

  “两个细则”的历史演进与历史性局限

  “两个细则”从诞生到升级,始终紧跟电力行业发展阶段特征,在特定时期为辅助服务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但随着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其固有的制度逻辑已难以适配市场化变革需求。

  发展阶段

  2006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使辅助服务从“无偿要求”转为“有偿补偿”。文件明确“基本+有偿”分类,基础安全服务无偿,让区域电监局可制定差异化细则,为辅助服务制度全国推行和因地制宜实施奠定基础。

  2021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全面升级辅助服务制度。参与主体扩至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用户侧资源,建立分摊机制,回应新能源高比例并网下“源网荷储”协同需求,有力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历史性局限

  当前,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已经初步建成,电力电能量的定价方式已经发生改变,电能量价格由系统根据发电侧申报量价信息及用户侧申报数据,以发电成本最小化为目标计算得出,价格形成机制为供需定价,上网电价按照电力商品的不同维度属性开始细化,原有的“两个细则”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电力市场。现有“两个细则”的制度的本质还是核定电价时代的义务均摊逻辑,其设计初衷源于2000年后发电主体从厂网一家向火电为主、多元主体初步分化的转型阶段,核心是通过平均分摊成本、平衡各方利益化解早期市场的利益矛盾,本质是一种“行政化的利益协调工具”,而非基于辅助服务商品属性的市场化规则设计。

  一方面,它未充分考量辅助服务的“价值属性”——辅助服务本质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特殊电力商品”,需通过价格信号反映不同主体的服务成本、响应效率差异,而“义务均摊”模式直接抹平了这种差异,既无法对高效服务主体形成有效激励,也难以让低效成本合理退出;

  另一方面,它与当前电能量市场的市场化变革完全脱节,如今电能量价格已通过现货市场实现“供需驱动、实时波动”,而辅助服务仍沿用“固定标准、均摊付费”的旧机制,导致辅助服务成本无法与电能量价格联动疏导,既加重了部分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也削弱了整个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有效性。

  现有“两个细则”的突出缺陷

  随着电力市场的建设程度日渐完善,此前对细则的局部调整,仅停留在修修补补层面,未能触及“两个细则”的核心框架,既解决不了辅助服务“价值难衡量、成本难疏导”的根本问题,也无法满足各类主体“按服务价值获取收益”的市场化诉求。这种核心逻辑与市场现实的脱节,已从早期的“局部适配问题”演变为当前制约电力市场效率的“系统性障碍”,因此,对“两个细则”进行从义务均摊到商品定价全面制度重构,已成为适配新型电力系统、完善电力市场体系的迫切需求。

  需求提出机制缺失,责任边界模糊

  辅助服务需求的发起主体与责任划分缺乏明确规范,尤其针对无功补偿等兼具电网、发电双重供给可能的品种,未界定“需求发起方”与“需求设定标准”,导致需求核定存在较强随意性,难以形成精准匹配实际需求的供给导向,影响辅助服务配置效率。从国际先进经验来看,各国通过明确规则有效规避了此类问题:英国采用 “总额约束” 机制,通过设定辅助服务总费用上限规范需求规模,超出上限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承担;美国则侧重 “技术参数刚性约束”,在市场规则中明确各类辅助服务的技术需求参数,并为不同品种分别设计需求上下限,确保需求与系统实际需要精准对接。

  核心逻辑不清晰,误操作频繁

  核心问题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已明确有功平衡类的辅助服务(如调频、备用等)可以作为市场化品种进行竞争,仍旧将有功平衡类的辅助服务放进“两个细则”已不适用于现有的电力市场体系。二是“196号文”已明确提出“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引导实现调峰功能,调峰及顶峰、调峰容量等具有类似功能的市场不再运行”但部分省份仍将调峰等有功类服务重新纳入“两个细则”补偿范围,属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违规操作。

  成本监审机制缺位,定价与分摊逻辑不合理

  一是未体现“合理回报”原则:非市场化品种定位不清,无功补偿、黑启动等服务因“无法全网平衡”“需求量有限”不具备竞争条件,可保留在“两个细则”中,但对于其定价补偿方式仍有待商榷。对非市场化品种未建立科学定价机制,既未明确政府核价、指导谈判等定价路径,也未形成与成本直接挂钩的补偿逻辑,难以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收益;

  二是费用分摊机制违背市场规律:仍保留“辅助服务提供者需分摊相关费用”的设计,打乱了成本核算体系——提供者在报价时需额外计入分摊成本,既不符合“谁受益、谁分担”的基本准则,也与市场化成本传导逻辑相悖,严重影响服务供给的积极性。

  “两个细则”的优化改进路径

  要破解“两个细则”的制度困境,必须紧扣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机制建设、逻辑理顺、规则完善入手,实现从“义务均摊”到“商品定价”的全面制度重构。

  健全需求提出机制,明晰责任边界

  明确辅助服务需求发起主体,区分电网侧、发电侧不同场景下的需求发起责任,针对无功补偿等跨主体供给品种,制定统一的“需求设定标准”,细化技术参数等量化指标。建立需求核定公示制度,提高需求制定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形成“需求导向、精准匹配”的供给机制,提升辅助服务配置效率。

  理顺核心逻辑,划分品种管理边界

  构建“市场化品种+非市场化品种”分类管理体系:将调频、备用等具备竞争条件的有功平衡类辅助服务移出“两个细则”,全面纳入市场化交易范畴,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无功补偿、黑启动等非市场化品种,明确其在“两个细则”中的定位,聚焦保障电力系统基础安全功能,杜绝调峰等有功类服务违规回流“两个细则”的现象。建立非市场化品种科学定价体系:搭建辅助服务成本监审机制,明确成本构成范围,采用“政府核价+成本联动调整”模式,定期根据成本变化更新补偿标准,保障服务提供者合理回报。

  完善成本监审与定价分摊机制,契合市场化导向

  一是建立非市场化品种科学定价体系:搭建辅助服务成本监审机制,明确成本构成范围,采用“政府核价+成本联动调整”模式,定期根据成本变化更新补偿标准,保障服务提供者合理回报;对具备条件的非市场化品种,探索政府指导下的谈判定价方式,提升定价灵活性。

  二是优化费用分摊机制:彻底取消“辅助服务提供者分摊费用”的设计,“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总体原则,不断完善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费用规范有序传导分担,充分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确保成本传导符合市场化逻辑,激发服务供给活力。

  “两个细则”的变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也是适配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关键举措。从历史演进来看,“两个细则”始终在回应行业发展需求;从现实困境来看,唯有打破“行政化利益协调”的旧逻辑,建立“市场化商品定价”的新规则,才能破解当前的系统性障碍。通过健全需求机制、理顺管理逻辑、完善定价分摊规则,“两个细则”将更好地发挥辅助服务管理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型电力系统稳步构建提供坚实支撑。(付强)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