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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32—34)

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时间:2024-12-23 09:41

  案例32:福建能源监管办对某火电项目施工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项目开展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建设公司承接的某火电项目运煤系统C6栈桥彩钢板更换项目中,存在作业现场距离0米层的高度达20米但沿钢爬梯垂直攀登位置未设置速差保护器,钢爬梯未设置二次保护仅依靠顶部挂钩与钢结构连接且该连接未牢固固定、拆除彩钢瓦后临边未设置硬隔离措施等明显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建设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8月15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10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施工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法定代表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3: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水电站工程施工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水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建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个别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隐患排查结果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3年9月28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施工建设公司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16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10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4: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对4名新调入人员和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4名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24年8月26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对

  责任编辑:沈馨蕊